洩停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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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題: 妨礙家庭怎樣才算成立?! 周一 6月 22, 2009 4:35 am | |
| 現今是戀愛自由時代,不管雙親或家人如何反對,只要雙方建立共同的戀愛時,就是戀愛自由。大家最常碰到的是和誘罪及略誘罪,但您都已經希望對方可以與家人和好,那麼表示您並不會讓對方脫離家庭及雙親監督。 第一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 240 條(和誘罪)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1 條(略誘罪)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關於家長們會有反彈,只能說這是必然的,說起來是在保護孩子,但給人的感覺比較像是希望孩子不要離開身邊。上述為個人淺見。 基本上要成立實在也不簡單,就繼續用「與朋友出遊」的理由撐至成年吧。
雖然有一點點像是教壞,但其實您們確實是朋友沒錯吧,男性與女性走在一起並非一定要交往。 延伸嗎?有一條一定要注意,就算是合意性交也會觸犯。
第 227 條 (未成年人)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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