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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礙家庭怎樣才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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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停瘋



文章總數: 191
Location: Canada Richmond
注冊日期: 2008-10-25

發表主題: 妨礙家庭怎樣才算成立?!   周一 6月 22, 2009 4:35 am

現今是戀愛自由時代,不管雙親或家人如何反對,只要雙方建立共同的戀愛時,就是戀愛自由。大家最常碰到的是和誘罪及略誘罪,但您都已經希望對方可以與家人和好,那麼表示您並不會讓對方脫離家庭及雙親監督。
第一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 240 條(和誘罪)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

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1 條(略誘罪)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關於家長們會有反彈,只能說這是必然的,說起來是在保護孩子,但給人的感覺比較像是希望孩子不要離開身邊。上述為個人淺見。


基本上要成立實在也不簡單,就繼續用「與朋友出遊」的理由撐至成年吧。

雖然有一點點像是教壞,但其實您們確實是朋友沒錯吧,男性與女性走在一起並非一定要交往。
延伸嗎?有一條一定要注意,就算是合意性交也會觸犯。

第 227 條 (未成年人)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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