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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寫歌PO網誌也侵權 律師:MUST擴權 (有關 著作權法, 著作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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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wanna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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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自己寫歌PO網誌也侵權 律師:MUST擴權 (有關 著作權法, 著作人格權)   周五 6月 05, 2009 10:53 pm

[size=24][size=18][size=18]創作歌手謝和弦將自己的創作歌曲放在部落格上,卻遭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要求關版,並告發侵權。法界解釋著作權法,認為即使謝和弦將音樂的「財產權」賣給MUST,但他還是創作人,具有「著作人格權」,律師黃鈺生說,要求關版或不能在自己部落格中分享有擴權之嫌。(劉映蘭報導)

時下許多年輕人喜歡將自己創作的音樂、小說放在部落格上與人分享,歌手謝和弦日前就把創作的歌曲放在自己的部落格裡,卻引來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以侵犯著作權為由,要求關版。律師黃鈺生指出,著作權法分為「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都屬於創作者,後者可以賣給唱片公司或出版社,但原創者依然擁有著作人格權,「財產權是可以分割的,可以限制在某一段時間裡或某個媒體使用,但是原創權絕對是屬於本人的;除非他們之間有有另外的契約存在,不然我覺得(MUST)有點太擴張自己的權限。」

律師並表示,除非有和MUST簽訂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約,當中明文規定將所有權已全然交付,不然創作人始終保有著作人格權,可以放在自己的部落格與人分享。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605/1/1kpju.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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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end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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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回復: 自己寫歌PO網誌也侵權 律師:MUST擴權 (有關 著作權法, 著作人格權)   周五 6月 12, 2009 1:28 pm

1.MUST(中華著作權人協會)應該算是是服務業吧!靠『抓侵權』抽佣分紅的『服務業』。

2.套句經營之神王永慶的一句話:『沒有製造業,哪來的服務業?』
(p.s.說這句話的時候,應該『事先取得王老先生或其後人的同意』嗎?還是『已經侵害著作權、該受罰價值的500倍、而價值多寡由MUST或王老先生及其後人或法官說了算?』)

3.最簡單的例子就是,謝和弦是製造業,而MUST是服務業。
(p.s.不知道這樣子引用他們的『名字』,是否已經侵害了雙方的著作人格權?以後姓謝的,決不可以為兒子取名『和弦』?Alan Must必須改姓Mustn't?也難怪台北一○一前董座陳敏薰曾經想要對所有在大樓前拍照的人收費!)

4.謝和弦在網路上分享自己創作的歌曲,都會遭到MUST攻擊,已經很荒謬。但更遭的是,如果你唱謝和弦的歌給別人聽到也違反著作權,你相信嗎?因為『非經著作人同意,對於著作內容、形式或名目,不得作任何改變』……
(p.s.前一陣子,任何店面老闆、公車司機把收音機或電視開大聲讓別人得以『共享與聞』,不是都會被MUST提告嗎?真不知道計程車或私家車司機,或者在自己家裡,會不會也因此而被告?)

5.嗐!這樣的生活還過得下去嗎?別以為這是『笑話』,可是現在大多數『不懂法律』的無辜老百姓們,就活在這個充滿『笑話』的恐懼裡。

6.行銷的第一原則,就是要『消費者容易上手』。如此斤斤計較著作權,反而讓消費者遠離,難怪現在台灣的唱片都賣不出去,不熟悉的東西怎麼會有購買的慾望呢?也難怪台灣的年輕人都忙著自己搞樂團、寫曲、作詞、演唱、春吶,誰有興趣替你打廣告還兼被告呢?

7.我當然反對商業或學術上的『瓢竊』、『侵權』行為,但那些行為都是以『因故意或過失,妨害他人權利之行使』為前提。譬如那些大量在網路上批載音樂連結而收取費用者。

8.然而,假如我是原始創作人,對於那些在網路上辛苦撰寫介紹文、發表延伸創意的部落格作家們,或者那些在聊天室裡公佈音樂連結、企圖引發討論話題的人,我感謝這些自願、免費或『相對』無所得而替我『推廣』的人都還來不及呢!我甚至還會努力『拜託』他們幫我推廣哩!

9.餅做大了,原始創作人才有飯吃,不是嗎?不分青紅皂白的清算鬥爭,造成大家都離得遠遠的,反而是自討苦吃。探討起來,這些『自願推廣者』反而是『製造鏈』的一部份,而且是付出勞力而『相對』無所得的那一部份,更是MUST的『間接衣食父母』之一。冰冷的法條和MUST都在幫原始創作人的倒忙嗎?
(p.s.據報載,謝和弦和所屬的唱片公司,即因此憤而退出MUST)

10.當然,任何事情都有灰色地帶,可是『徒法不足以自行』;當任何人在世界各國都能『輕鬆』取得account names的時代裡,民眾私下利用e-mail、『悄悄話』或『隱名、匿名、偽名』散播音樂連結,能『有效管理』嗎?當任何人都可以在ImageShack等國際網站上,輕易建立匿名連結時,你要如何在『虛擬世界』裡執法呢?

11.邏輯上的第一原則是『凡事都有例外』,天下事哪有可能都按照數學公式發展;因此,任何『民事』法律關係都不應該動用『公權力』、或用『刑律』伺候,也應該要留出適當的空間,否則『保護』反而變成了『閹割』,豈不大家一起受害?對於行銷者而言,事情更有輕重緩急,在『win somelose some』的灰色地帶裡,反而更有行銷手腕揮灑的空間。

12.此外,全世界有哪個人的成就不是『站在(別個)巨人的肩膀上』成長的呢?YouTube不就是靠著搞『延伸創意』而竄起為國際性的大企業嗎?為什麼老外可以、老中不行?為什麼老美自己國內管不了、卻用301法案逼迫台灣訂定這麼嚴格的法律?創意只准美國有?錢只准老美賺?哎!在這個以美國馬首是瞻的著作權法律體系下,台灣法院和MUST裡的酷吏們,你們怎麼不先去美國管管YouTube?你們到底是在幫誰的忙?


serendip 在 周日 6月 14, 2009 10:54 am 作了第 2 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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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wanna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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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Re: 自己寫歌PO網誌也侵權 律師:MUST擴權 (有關 著作權法, 著作人格權)   周六 6月 13, 2009 6:06 pm



歐洲議會選舉結果揭曉,瑞典的海盜黨(Pirate Party)異軍突起攻下席次,引起國際注目。
海盜在英文中有盜版的雙關語義,海盜黨的支持者不難想見,多數是年輕一代的網友。從該黨的黨名,不難猜出它的幾個重要主張:一、網路檔案分享全面合法化,反對著作權擴張。二、廢除專利制度。三、反對網路監控,保障公民在網路活動的隱私權。因而,不管左看右看,擺明了就是要挑戰現代以美國為首的智慧財產權制度,特別是針對網路的檔案下載活動,開宗明義的「鼓勵」大家「資源分享」。
海盜黨本被視為是一邊緣團體、媒體亦將其主張視為是笑話;但因共享網站「海盜網」的四名負責人遭斯德哥爾摩法院判刑,聲勢大增。
這些「海盜」們的主張,看來十分極端。不過近廿年來,著作權一直有擴張的趨勢,著作權利團體在各種媒體不斷施放「盜版是一種罪」的訊息,努力教育大眾「使用者付費」。海盜黨的崛起,可以視為是對不斷擴張的著作權法制的反彈。
給創作者一些實質的回饋與鼓勵,是我們這些享受作品的人表示謝意與敬意最好的方式。不過,創作總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作者在享受著作權保障的同時,也應該對於前人的智慧結晶表示感恩。
過分擴張作品的財產權利,可能阻止了他人享受作品的機會。尤其,當今日在台灣的小店看節目要談授權、公車上聽音樂要談授權、創作者不能放自己的歌曲在部落格上…。盜版黨崛起,可說是對擴張著作權反彈的警訊。未來著作權的發展,應該要在公益與私利之間,尋求新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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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end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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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回復: 自己寫歌PO網誌也侵權 律師:MUST擴權 (有關 著作權法, 著作人格權)   周日 6月 14, 2009 11:00 am

iwannahi 寫到:


過分擴張作品的財產權利,可能阻止了他人享受作品的機會。尤其,當今日在台灣的小店看節目要談授權、公車上聽音樂要談授權、創作者不能放自己的歌曲在部落格上…。盜版黨崛起,可說是對擴張著作權反彈的警訊。未來著作權的發展,應該要在公益與私利之間,尋求新的平衡。



你的網頁越來越有看頭喲!記得要常在聊天室裡為自己打廣告。(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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