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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帶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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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停瘋



文章總數: 191
Location: Canada Richmond
注冊日期: 2008-10-25

發表主題: 連帶保證人   周三 五月 27, 2009 3:37 pm

大學時老師曾經說過:作保就是呆子(注意:我不是罵人)因為保=人+呆!


,一般人依但有人作保,就有人幫自己作保護傘,就有機會跑掉,人是自私且現實的。人不為己,天誅地滅,所以要格外小心!

什麼是連帶債務人呢?法條是這樣規定的:「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
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人。」連帶債務的成立,依這條文的意旨來
看,第一. 連帶債務的成立債務人必須是二個人以上的多數人,單一的債務人
本來就要對自己的債務負責,自無從成立連帶債務。第二. 必須要有「明示」
的表示,也就是很明白的告訴債權人,自己願意與另一債務人或者多數債務人,
對同一債務負起連帶責任。只是悶聲不響用默示的方法是不會成立連帶債務的。
向銀行借款的債務人,銀行預先印好的空白契約書或者借據都印有「連帶保證人」
的文字,要替借錢的債務人作保,只要在連帶保證人的文字下蓋上印章或者簽上
自己的大名,就成了標準的明示「連帶保證人」。另外連帶債務人的成立,依同
條第二項的規定,也可由於法律的規定,像兩位保證人同時替同一位債務人作
保,保證人與保證人相互間,依民法第七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便應負連帶保證責
任,不必再有明示的表示。
連帶債務對債權人來說,真是好處多多,因為依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規定: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
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依新
聞報導的案例事實來說,出租人的水利會原先告的是承租人東漢邦公司,雖然告
贏了因為沒有財產,只拿到一紙「債權憑證」,才回過頭來告這位黃姓連帶債務
人。其實依上面引述的第二百七十三條條文,債權人是可以連同連帶債務人一起
告,可以節省不少民事訴訟的裁判費。打贏官司以後,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沒有
財產可供強制執行,可以再對另外一位連帶債務人來執行。在連帶債務未消滅以
前,債權人的債權不會因為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無財力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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