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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和平離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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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停瘋



文章總數: 191
Location: Canada Richmond
注冊日期: 2008-10-25

發表主題: 如何和平離婚-5   周三 五月 27, 2009 3:26 pm

離婚後,前夫逃避支付費用,如何要求?



若夫不依當初月支付的協議時,可以向法院聲請還發支付命令,要求對方履行。若對方接到該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未提出異議,則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如果對方名下有任何財產,可以要求法院將之查封,以便讓對方交出應支付的費用;如果對方名下沒有任何財產,可以要求法院查封部分薪資,將之直接撥入女方指定的帳戶內。但是對方若惡意不肯支付,名下又無財產,也沒有薪資收入,要對方按月支付費用就很困難。
這時只能再要求法院將對方應支付的金額轉換成債權憑證。在全憑證的有效期限為五年,只要記得每五年更新一次,就可以無限期的崔討債款,但是如果忘記更新,則憑證失去效用。有了債權憑證,一旦查知對方目前的財務狀況,如名下確有資產的增加,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對方支付。但是,我們也要了解,一次又一次的上法院,耗時耗力的結果很有可能還是空白的。所以,最好的方法是在協議的同時就將費用一次付清,以免日後節外生枝。
  又現送立法院之「非訟事件法」修正草案中官命為給負撫養費部分,法院得為相當處分,亦即可以在審判前得假處分命先行給付若干,以真正保障子女。但該草案何時會通過,仍有待大家的努力。
實務上的提醒-打官司談何容易


  • 實務上舉證之困難


  雖然如何所述有兩種離婚的方式,一種事經由兩個人共同協議的協議離婚
,但協議離婚必須雙方都同意,若一方不同意,也能透過另一種方式,經由訴訟的裁判離婚。在現行民法的第一0五二條中規定了十個可以裁判離婚的事由
,再加上若另有「重大事由」,看起來總共有十一項可以作為離婚的訴求,但是在實務中婦女朋友鮮少可以適用其中一項,最主要是因為舉證十分困難。以捉姦為例,通姦的罪行成立常以是否捉姦在床來憑斷,然而許多時候婦女朋友在委託徵信社進行調查的結果嘗試費時耗資無數確無功而返,原因是當你按門鈴時總有一人會起身開門,你又如何能捉姦在床。又以婚姻暴力為例,許多婦女朋友通常只有驗傷單,沒有人證,有些人嘗試以事後錄音的方式,但往往她們的丈夫以十分聰明對於太太的指稱一言不發,所以證據仍然不足。因此,更遑論那些先生不顧家、不工作無所事事、或是兩人個性不合、差異太大而想離婚的案件了。


  • 法官的價值觀有待改變



  雖然民法親屬篇在子女監護權的部分已經修正,使得許多人十分樂觀地認為今後爭取子女的監護權就沒有問題了。但從實務上來看,事時並未能如預期這樣樂觀。因為新修的法條在判定監護權的歸屬是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原則,並應參考社工員之訪視報告,但是在現代通常一個家庭只有極少,甚至只有一個子女,當父母親雙方都很疼愛時,法官和社工人員的態度就變得很重要
。例如:一個父親在大學當教授,一個母親是醫生,對小孩都很好,當社工員作家庭訪視以便提供法官決定監護權時,社工員做的建議依然是將監護權歸屬於父親。為什麼會這樣?那是因為在現在社會中仍有許多人以男女刻板印象去衡量事情(也就是對男女的雙重標準),母親每天辛勞的作家事被認為適應該的,父母親偶然洗一個碗就被當成新好男人,一旦女人有一點差錯,我們就給她扣分,可是男人只要做了一點原本就該他做的事,我們就馬上給他加分,還感動的不得了。這些傳統的價值判斷會在審判的過程中出現,並不會因為法修了而有所改變。
  在法庭上,當婦女積極爭取子女監護權時,家事法庭的法官相信夫的輕易之言:一個真正愛小孩的媽媽是不會離婚的。像這樣的觀念仍然充斥在社會上
,對於這些掌有權力的執法人,實在有必要改變他們的想法。
切忌~婚姻是愛情的墳場

PS:婚後的藝術美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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