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不依當初月支付的協議時,可以向法院聲請還發支付命令,要求對方履行。若對方接到該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未提出異議,則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如果對方名下有任何財產,可以要求法院將之查封,以便讓對方交出應支付的費用;如果對方名下沒有任何財產,可以要求法院查封部分薪資,將之直接撥入女方指定的帳戶內。但是對方若惡意不肯支付,名下又無財產,也沒有薪資收入,要對方按月支付費用就很困難。這時只能再要求法院將對方應支付的金額轉換成債權憑證。在全憑證的有效期限為五年,只要記得每五年更新一次,就可以無限期的崔討債款,但是如果忘記更新,則憑證失去效用。有了債權憑證,一旦查知對方目前的財務狀況,如名下確有資產的增加,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對方支付。但是,我們也要了解,一次又一次的上法院,耗時耗力的結果很有可能還是空白的。所以,最好的方法是在協議的同時就將費用一次付清,以免日後節外生枝。 又現送立法院之「非訟事件法」修正草案中官命為給負撫養費部分,法院得為相當處分,亦即可以在審判前得假處分命先行給付若干,以真正保障子女。但該草案何時會通過,仍有待大家的努力。實務上的提醒-打官司談何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