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停瘋
文章總數: 191 Location: Canada Richmond 注冊日期: 2008-10-25
 | 主題: 如何和平離婚-4 周三 五月 27, 2009 3:16 pm | |
| 三、提起離婚訴訟時的心理準備 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或雙方所談之條件差距甚遠,甚至沒有交集之時,但婚又非離不可,就必須參酌民法第一0五二條判決離婚的各項條款,已打關係的方式來解決婚姻難題了!所以啦!要上法院提訴訟之前,必須先了解對於判決離婚的法定原因有哪些?在依法提起請求,而我國民法規定了十種原因,並又外加了一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針對上項之法律條文作深入了解之後,看看對方的行為與哪幾項符合,即開始進行蒐證的工作。證據可分二種:人證和物證。如果期盼能打勝官司,必須要有充足的證據可以證明對方是有過失的。只是空口指責對方的錯,是很難讓法官來為妳主持正義的。蒐集證據事打官司之首要行為,不論官司結果為何,要記住!有耕耘才會有收穫,如果沒有耕耘那將不可能會有任何的結果。 判決婚並不是一告了之後,法院就當然第澳判決二人離婚。是不適合於法條的規範集證據充足與否,法官可以自由心證來判決。利用公權力介入家庭是一個非常不得已之手段,並且耗盡人力、心力、時間和金錢,法有辦法得知一場官司打下來究竟要花掉多少時間?出多少家庭?花多少錢?同時,在訴訟中,雙方相互的攻訐對方、你來我往的情境裡,揭發了多少醜事,道出了多少心酸,甚或一些莫須有之罪也一一公開了,這是一個多麼不堪的場面,這樣的漫漫長路事艱辛的,必須先有一番認知,也要有心理準備,做好心理建設的。四、如何靈活運用手中的籌碼 往往有一些男人抱持著優越的心態,認為法律事保障男人的權益,也有一些人輕視女人的行動力,認為女人不敢告、也告不贏,同時,持著僥倖的心理,想賭賭看嘛,或許一切都會沒事的。這時堅忍不搖、告上法院,讓法律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之心,絕對要把持住,利用自己手上努力搜尋得到的證據-我們稱之為「籌碼」-並清楚的將自己的案子做一個有條理的陳述,使法官明瞭夫妻生活的真實情形,當然在這過程中,還算理智型的被告會要求和解,如果條件談的攏也較不嚴苛之時,可於離婚手續完備後,將告訴或訴訟撤回,但也有一些男人死鴨子嘴硬、又不知死活,那只有一條路可以走,就是告到底,一切交給法院判決了。記住!打這官 司最主要目的是解決婚姻問題,還自己一個公道,而不是作為懲罰對方的手段,將法律當成報復的工具。在婚姻生活裡,在法律下,沒有所謂的誰輸誰贏,能全身而退,那才是最重要的。 如果手中握有符合裁判離婚要件的具體證據時,可以將之當作籌碼運用,仙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再在一審辯論終結時,和對方談判,達成對自己有利的和解;或是直接以該項證據和對方談判,達到協議離婚之目的。五、子女監護約定 談到離婚,總有許多婦女猶豫徬徨,因為雖然想要結束這段令人痛苦的婚姻,可是當面對有關子女監護權和夫妻財產時,有迫使婦女再三考慮,甚至退回道婚姻裡繼續忍耐。特別是想到子女的監護權恐怕無法取得時,更是教婦女舉棋不定,痛苦不堪。因此以下我們歸納了婦女朋友所提出有關子女監護權的相關問題,一一分析與解答。
- 夫妻離婚,子女監護權歸誰?
民法第一0八四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 務。」。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及教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父母的義務,原本應該是雙方共同行使負擔。但是在父母婚時,通常父母不再住在一起,所以未成年子女由誰來保護、教養,就須好好商量了。 「監護」是指包括身心監護、財產監護即對子女的代理權在內。夫妻離婚後,對於子女的監護,如果以協議方式離婚,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約定子女由誰監護,必明白的寫於婚,如果協議不成,可以訴請法院來裁定之。 在舊法理,對於子女監護較偏向丈夫,許多婦女受限於此,有苦說不出。終於在婦女團體要求之壓力下,親權行使條文在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有了大幅更改,較符合男女平等原則。如今新法保障了父母在爭取子女監護權部份已是勢均力敵,母親不再是爭取監護權的弱者,法院在做判決之時,得為子女利益為考量,酌定監護人,父母誰較適任,誰就較有可能成為監護人。
- 如何爭取子女監護權?
如果雙方能達成協議,就沒有問題了,若協議不成請法院裁定時,則必須考量由誰監護較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什麼是子女的利益?法院的認定是,監護除了生活扶養外,還包括子女的家庭教育、身心的健全發長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因而法院得就夫妻職業、經濟狀況、監護能力及其子女的多寡等一切情形,加以通盤考量。當然法官在裁定子女監護權時,都會社工員做家庭訪視,也尊重子女個人意願,所以平常的相處態度是頗重要的。
- 離婚後,誰應支付孩子的生活費用?若不支付,要如何請求?
離婚是夫妻間的關係消滅,但是對於父母子女的血緣關係,並不會因為夫妻離婚而受到影響。所以不論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或離婚後,父母對子女應僅盡知義務事不改變的,雖然不住在一起,但子女的教育費用、生活費用意應酌情分擔。不能說沒有拿到監護權之一方,可代理還子向法院提起請求支付生活費用 ,要求對方支付款項。
- 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可否探視子女?
夫妻離婚後,沒有擔任監護權的一方,可以要求探視子女,這就是「探視權」。父母子女的親情事天性,看孩子乃人之常情。民國八十五難倔二十妻日新修正生效知民法親屬篇已明定未得監護權之一方有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其探視之方式及期間先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即由法院判決。為了子女身心健全發展,沒有擔任監護權的父母,本於親屬,可以探視子女,但是如果濫用探視權,或探視對子女不利,或子女已有意思能力,而不願和父母見面時,法院為了子女的利益,可以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探視權力的全部或一部份。 有探視權之一方若遭拒絕刁難之時,可以向監護權者提出探視的要求,也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定期探視子女。如果判決勝訴,但有監護權之一方仍不履行,則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強迫監護人交出孩子給沒有監護之一方探視。如監護人仍拒絕配的話,是可能被法院拘提管收的。5、監護人對孩子照顧不週時,可否變更監視權? 以法律觀點而言,變更監護權並非不可能之事。例如:有監護權之一方受傷、殘廢、四肢不能動彈,生活限於困頓無法扶養子女,或是因犯罪入獄而無法照顧子女,或濫用侵權凌虐子女,則另一方可向法院聲請變更監護人。 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新修正通過的民法親屬篇甚至規定,父母協議離婚時,就子女監護權所為協議,,如果不利於子女,法院應可以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利益改定子女監護人的。 目前有很多現象是監護權在父,但撫養子女卻是母,父根本就不聞不問的案例愈來愈多,只要能舉證和子女生活的真實全貌,即可提起變更監護人的訴訟,勝算相當大呢! [size=12]六、夫妻財產分配 在婚姻出狀況時,妻子常會為了維繫家庭的完整,願意答應丈夫的要求,交出自己名下的財產,由夫全權處理。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會認定為成年人自由意志的行使,事後縱然反悔,也於事無補。故為避免到頭來仍是一無所有,應認清法律是如何規範個人的權益。法律是生活的最後一道防線,一般理所當然的認為可據以爭取到應得的權力和尊重,但透過法律訴訟程序已取得公平和正義,就必須提出足夠說服法官的證據和說詞,誰勝訴的機會就必較大。更何況,法律是人制定的,人又會受到社會文化和觀念的影響,所以,與其依靠法律和人情,不如靠自己。 以下是婦女在面臨離婚時常遇到與夫妻財產相關的問題說明,妳要仔細的閱讀,已做好離婚的事前準備:
- 夫妻離婚,如何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協議離婚時,夫若答應將其名下財產歸給妻子,一勞永逸的方法是妻找有 經驗的代書和律師,於簽訂離婚書時,一方面備妥過戶所需相關資料,交給律師代為保管,一方面完成離婚協議書內容,於雙方當事人至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後,由妻向律師領取財產過戶之文件交代書辦理過戶手續。但雙方若未對財產達成任何協議;或是在離婚之後,發現對方名下另有財產,都可以在婚姻關係結束後二年內,向法院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訴訟。
- 如何保住自的財產?
要將屬於個人名下財產的所有權狀和身分證、印鑑張等妥善保管,拒絕交給丈夫做任何方式的處理,如抵押貸款等,以免還要負擔償還的責任;不為丈夫與第三人的各事金錢借貸約定中擔任保證人;不出具個人名義向他人借錢,由丈夫使用;若大夫向他人借款,也應要夫開夫之支票或本票要擔保;所有金錢往來,應採用非現金交易方式,以利留下資金往來的證明 ,這些都是一種保護措施,避免負擔不合理的債務糾紛。
- 發現先生正在脫產,如何補救?
離婚條件尚未談妥,卻發現丈夫有脫產的動作時,妻子可以向法院請求假 扣押的執行。但是法律規定請求人必須提出該財產三分之一的擔保金,而且丈夫可以要求限期起訴;這時又因為婚姻關係向為結束,財產的請求權還未發生 ,程序上有點麻煩。有些丈夫在離婚的過程中,早已將財產過戶給他人,或著經過這定抵押,造成個人債務多於資產的假象,使得妻子無法要求財產的分配 。所以實務上,丈夫很容易得到妻子的財產的分配部分,而妻子則很難分配到丈夫的財產。身為人妻者,不可不慎重的考慮要如何才能保護自己既有的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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