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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和平離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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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停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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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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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ada Richmond
注冊日期:
2008-10-25
主題: 如何和平離婚-3
周三 五月 27, 2009 2:58 pm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我的先生是一個船員,我們婚姻一個多月不到,他便隨船出海作業,沒想到船回來的消息竟是船在海上發生了船難,雖然船公司多方的搜救、打撈,但什麼也找不到。我一直告訴自己,他沒有死,他一定會回來的,但至今已三年了,他仍然沒有一點訊息。我還年輕,還有未來,如果我在嫁人,不知道可不可以?我的身分證上仍是他的妻子,而我也沒有他的死亡登記,現在我不知道該如何處理我目前的困境?
絕望的敏敏
所謂「生死不明」,是指不知其已死或尚生存,若因故一時無法探悉其行止,不能稱之為生死不明。三年之期間,是自離別時或或發出最後音信時或他生存配偶知悉失蹤人生存最後之日起算。
夫妻一方生死不明,他方固然可以依死亡宣告的程序達到再婚的目的。普通失蹤依民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須經過七年,特別失蹤在民法依第八條第三項規定須經過一年,才可以聲請法院為死亡之宣告,而且死亡宣告仍有被撤銷的可能,因此就婚姻有可能會回覆的。所以,未免後有變,已生死不明為裁判離婚的原因,實有其必要。
10、被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犯不名譽之罪
我的先生趁我帶小孩到美國度假的時候,竟然已洽談公事為由,欺騙公司裡的小姐到家中並強暴了他。事後,他不但威脅這位女職員不得聲張,被我發現之後,他還面不改色的說:這是老子的自由,妳管不著。那位女職員氣不過
,依撞告大法院,現在已經是人盡皆知了,我是又氣又愧。我對這個喪進天良的男人已經失望透頂了,他是絕對逃不掉法律的制裁的,我想要知道,怎麼做才能和他斷絕夫妻關係呢?
無辜的美美
宣告刑在三年以上之徒刑,包過死刑、無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是指判決書上寫明實際執行的刑罰數量,不問犯罪的種類,即可請求裁判離婚。
不名譽之罪是指社會上一般人觀念上認為該犯罪行為是不名譽的罪而言,例如強暴、竊盜、侵占、詐欺、背信、偽造文書、吸食鴉片、販毒、以營利為目的誘拐有配偶的人脫離家庭從事賣淫工作…等均為不名譽罪。
依個人如果犯了罪,不僅個人受到社會輿論的指責,連帶著他的家人也會因此授其牽累,被人指指點點,備受精神上的煎熬。這時如果能夠和他斷絕關係,或許可以解決這方面的困擾。所以法律上對於犯罪人的配偶給予離婚的權利。
強暴罪不但是不名譽之罪,同時在刑法上市會被處五年以上之有期徒刑,美美,如果妳先生判決確定,妳就有充分的理由依此款提出離婚訴訟。如果妳要以此款請求離婚,須自知悉判決確定尚未逾一年或犯罪事實發生尚未逾五年
,趕快提起離婚訴訟。
11、其他重大事由
我國民法第一0五二條第二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結婚才三年,我的先生就有了婚外情,他一直逼我離婚,因為我不願意,所以在一次爭吵後,他收拾東西搬走了。幾經打探我才知道他已和那個女人同居在一起,當時我真是不甘心,我究竟哪裡錯了,他要這樣對待我?就這樣一晃眼已經過了十五年,孩子也成年了,對於這樣有夫妻之名,無夫妻之實的婚姻,我想好好的解決。我找他談,他竟然表示要我給他一百萬才離,請問我們已經分居十五年了,難道還不能離婚嗎?
不堪忍受的秋美
在過去民法親屬篇裡規定裁判離婚的是由,只有上面所講的十款原因。因為這十款規定離婚的原因,無法包括其他各種違反婚姻義務的重大情況,使得生活在痛苦婚姻中的夫妻無法獲得解放的機會。因此於民國七十四年修正的民法親屬篇,增列第一0五二條第二項,已概括的規定,包括其他重大原因而未列舉者,給審判者及當事人較廣的範圍,便於保護婚姻上的權利。對於新訂的這項,在立法的目的上市希望法官能靈活運用此一新增條款,使離婚更富彈性
,也符合人性。
像秋美這樣的案例,在現今的上會以屢見不鮮,但很多婦女仍處在不知如何訴請婚才好,也不知自己的權益可以怎麼行使。不用擔心,已經有一些婦女在經高人指點之後,已使用這一條款訴請離婚了,所以目前正處於「事實分居
」之婦女可根盡了。但別忘了證據的取得,例如:戶籍謄本、林里長的書面證明,子女、鄰居和丈夫談話之證明,這些都是準備打這官司的重要證據。
離婚時應注意事項
[size=12] 人們在結婚時,常將「白頭偕老」、「永裕愛河」比喻成人生最大目標,婚姻就成了女人的最終的歸宿。可是往往在結了婚以後,兩個來自不同家庭的人共同生活在一個屋簷下,彼此才真正的發現,原來現實生活不如童話故事裡的王子公主一般,從此過著幸福美滿的日子。當衝突、矛盾、不合一一的呈現出來時,在雙方都已水火不容、或有一方無法忍受之時,與其讓貌合神離的夫妻終日生活在痛苦仇恨之中,倒不如有一個公平、公正的「離婚」制度,使夫妻雙方都能夠好聚好散,透過一定的程序,結束婚姻關係,讓彼此都仍早日脫裡苦海。
以下提供一些離婚時應注意的事項,若妳真的決定離婚,要清楚自己的權益在那裡,可不要糊裡糊塗的,不但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甚至可能連婚都沒離成。
一、離婚效力
有關結婚的要件,須有公開之儀式及兩人以上之證人。至於戶籍法第二十
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結婚者應為結婚之登記。』只不過是行政上之手續而已,並不是結婚未經登記,這就不是合法的婚姻。這和離婚的規定是不同的。
協議離婚依法一定要辦離婚登記。依法結婚縱令未辦理結婚戶籍登記,已生結婚效力,若以後兩願離婚為免留下記錄而辦理離婚登記,其婚姻關係仍繼續存在。所以若依望減少法律上的糾紛,唯今之計,一定要到戶政機關先辦理結婚登記,然後同時辦理離婚登記,這是現行法在實務上必然的手續。
二、簽訂離婚節義書應注意事項
在婚姻已然無法再繼續之時,夫妻雙方在離婚前要詳細冷靜的考慮清楚,理智的討論個像離婚事宜,例如:財產的分配、子女的監護歸屬、贍養費、探視的時間起訖、子女教育生活費用的支付方式…等,以書面方式書寫清楚詳盡,並有二位證人簽名,再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之登記,這樣婚就離掉了,這種方式在法律上稱之為「兩願離婚」亦即「協議離婚」:但若是上述的各項缺了任何一樣,那這婚姻關係就依舊存在,也就是說:婚根本沒離成!所以,千萬不可以掉以輕心!
至於證人簽名的有效形式是,讓兩個證人確實知道雙方當事人若有離婚真意而清自簽名蓋章。如果一人同時代表二人簽名作證;或者證人簽名時,未真正詢問過雙方當事人之離婚真意,都算無效。縱然已經在戶政機關做了離婚登記,仍可以像法願提起離婚無效之訴。所以,最保險的做法是,雙方當事人加上兩個證人,四人面對慢一起在場簽名。而已他人名義代為作證的證人,也會被告已偽造文書罪。
如果離婚協議書寫妥,也有二未證人作證,那就只要雙方簽字一起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就算生效。但是如果一方臨時反悔,或以各種理由推託,拒絕一同前往辦理登記,則離婚手續仍未完成,雙方在法律上仍屬夫妻,而且對於他方的拒絕,也無法強制要求對方履行,因為協議離婚就是要雙方都同意離婚,如有一方不同意,使協議無法達成,就無法離婚。而簽妥但尚未辦理登記的離婚書,法律並未明定期有效期限,所以只要雙方對當初協議的內容並無爭議,雙方還是可以持離婚協議書直接辦理離婚登記。
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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