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先生是一個事業有成的男人,生意手腕更是一流,但因為這陣子不景
我帶著喜悅的心情舉行了婚禮,第二天依習俗和夫家一家人一同回娘家吃回門酒。沒想到再過馬路時,公公不慎被車撞傷,從此癱瘓,原來的喜事,因此事件讓大家愁雲慘霧轉為悲傷,我也跌入萬劫不復之境。公公日常生活的一切瑣事全落在我一人身上,我雖毫無怨言,可是婆婆對我的付出不但視而不見,還人前人後派我的不是,說我是倒楣鬼、掃把星,才一嫁入夫家便剋了公公。這一切我都忍下來,沒想到公公一死,我的日子更難過了,守靈時,婆婆一在要趕我出門,罵得是更難聽,我已經無法在忍受婆婆這樣對待我,我的生活該怎麼過下去呢? 化名孝順的阿足 以此款請求離婚,大多是因為大家庭制度下所衍生出來的問題,所以只適用同居之直系尊親屬,但請求離婚之人,仍限於夫或妻之一方,其值係尊親屬不得代替。 所謂直系尊親屬,是指己身(或配偶)所從出的親屬,如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同時,也包括直系姻親尊親屬在內(如繼父母),但很多案例是被夫的兄弟姊妹虐待,那就不能以此條款來訴請離婚。 而且直系尊親屬必須是與夫妻共同生活在一起,並因虐待或受虐待以達不堪共同生活的程度,才能夠成本款離婚原因,如果夫妻未與對方的直系尊親屬共同生活,縱然有虐待或被虐待的事實,也不可以依本款規定請求離婚。 因為受到傳統文化的影響,所以在判例上也有不同的解說,例如:媳婦因細故而毆打翁婆會被認定為「以下犯上」有違人倫的行為,這就達到不堪共同生活的標準。相反的,如果是翁婆毆打媳婦,則不被認定是以達不堪共同生活的程度,因為家庭倫理觀念認為順從、忍耐、是身為媳婦者應有的美德。但是,唉… 孝順的阿足,對於妳婆婆和妳生活的情形,以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事實,如果妳先生支持妳,願一般出來自成一個小家庭,是一個解決方式,若他不支持妳,而妳亦想離婚,則妳應該蒐集妳婆婆語言虐待或動手毆打的相關人證或物證,以此來訴請離婚。5、惡意遺棄: 他就扔下這麼一句「不適應家庭生活」就走了,丟下了我和三個孩子,也沒對我們交代什麼,也不管我和孩子的生活怎麼過。他是自由了,婚姻對他毫無約束,可是我呢?他可以不要孩子,我不能不要。咬著牙過日子已經一年了,孩子很能體諒我這個母親的辛勞,我們的日子也漸漸地上了軌道,沒有他我們一樣過得很好。這種沒有責任感的男人,和他還維持著“夫妻之名”是我的恥辱,請問我該怎麼離掉這樣的婚姻? 化名懊惱的蘭蘭 民法第一00一條前段規定,夫妻互婦同居之義務,同法第一一一六條之一前段規定,夫妻互婦撫養之義務。「遺棄」是指同居或撫養兩種義務的不履行,或是其中一項義務的不履行的意思。在民法上「惡意」是指「故意」或「害意」的意思。也就是當事人積極的想使遺棄的效果發生,例如:拒絕同居,就是惡意遺棄的主觀要件。 「惡意遺棄」必須符合二個要件:一、個官上有違背同居的事實。二、主觀上有拒絕同居的企圖。夫妻一方若要以此條款請求離婚,必須要符合「惡意遺棄」以及「在繼續狀態中」兩個要件,才可以構成請求離婚的條件。如果只是短暫的離開,就不構成惡意遺棄。目前對於丈夫離家可以到法院請求要丈夫履行同居的義務,同時也可請求支付生活費用。如果放夫不回來居住或不負撫養的義務就夠成了惡意遺棄,這是惡意遺棄的客觀要件之一,可以此款請求離婚。6、意圖殺害他方: 我的先生遊手好閒、不愛工作,家計一切全由我一人負擔。偏偏他又染上賭博的毛病,每次債主上門要錢,為免孩子受驚嚇,我也就默默的帶他償還了賭債。但畢竟我的收入是有限的,維持這一家子的開銷已是十分的困難,實在很難再為他償債。有一回他又去賭了,輸了前不甘心,回來就向我要錢去翻本,我拿不出前來,他就動手打我,甚至去廚房拿菜刀,嘴裡還直罵「不給老子錢,老子砍了妳」,我驚嚇之餘,四處藏躲並大喊救命,幸虧鄰居幫忙奪下了刀子,不然我恐怕已沒命了,這樣的婚姻以不再讓我留戀,請問我開如何解決? 化名帶傷的曉茹妻是為了共同生活,相互扶持而結合的。如果夫妻之中有一方竟然想要殺害對方,這樣的夫妻情義已絕,沒有必要繼續維持這樣的婚姻關係。所謂「意圖殺害對方」,是指夫妻之一方有殺害他方的意思,他方就可以請求裁判離婚。所以,如果夫妻一方有殺人的意思,並且殺傷了對方,就範了殺人未遂罪;或者動手要殺,但是沒有殺到;或者買好了凶器準備殺害對方、毒死對方;或是找別人來動手殺人,這些都可以算是「意圖殺害對方」[ 曉茹,妳的先生都已經把刀子亮出來,同時也砍傷了妳,如果不是鄰居解圍,後果真是不堪想像,這樣的事實就足以證明先生有殺害妻子的意圖,所以,在刑法上妳先生已經構成「殺人未遂」與「預備殺人」的罪名,不論意圖殺害配偶的那一個人,是否被法院起訴或判刑,配偶之他方都可以提起裁判離婚的請求。 7、不治之惡疾: 我的先生常藉口「談生意要應酬」,所以在外面吃吃喝喝、出入聲色場所成了工作的重要部分。當然免不了的,他也曾得過性病、花柳病..等,雖然讓他進出醫院無數次,但仍不改此習。每次告誡他,他都回我「女人家,妳懂什麼!」。我也實在管不了他在外面的行為,但有一次在無意間聽到他和別人談話的內容,發現他得到愛滋病(AIDS),我真怕我和孩子被他感染,基於我保護我自己和孩子的權利,我是不是可以請求法院讓我麼離婚呢? 化名 害怕的珍珍 夫妻一方若有不治之惡疾,必須是結婚後所發生之情形,才可以此款請求離婚。如果是婚前已經存在的惡疾,但有所隱瞞,指符合撤銷婚姻的條件(詐欺)得以請求撤銷婚姻,不能再以他方患有不治之惡疾請求裁判離婚。但要注意的是,若以詐欺為由撤銷婚姻,須於發生詐欺是時候,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在學說、判例的見解上認為花柳病、痲瘋等是本款遂的惡疾。但這些疾病必須會對身體健康造成障礙,足以影響夫妻共同生活,而且是當時醫療技術不容易治癒的,是有礙婚姻生活,為及對方與子女之健康,須經醫學鑑定已達不治,才可以構成請求裁判離婚的原因。[/size] 在法院的見解上認為性病屬於本款的惡疾。雖然這些以社會道德作為判並標準的結果,也表現出社會歧視,但是我們必須面對婦女在婚姻生活中所面臨的困境:她們在性上不具自主權,無法約束先生的行為。像最近流行全球的庖疹、AIDS等性病,如果以現在醫療技術仍不易治癒者,就是不治的惡疾,配偶之一方可以請求離婚。但失明、肢殘…等縱使該疾病是不治的,也不能以此請求離婚。 一般人常問及若是丈夫不能人道,或者夫妻有一方不育、不孕,是否為不治之惡疾?民法第九九五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婚前或結婚時不能人道屬與得否撤銷婚姻的問題,至於婚後不能人道,若達不治之程度,則可請求裁判離婚。對於妻子不孕,醫學上對不孕之治療技術日漸進步,縱使妻子不孕先生也不得主張這是不治之惡疾 化名無力的淑惠8、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婚後一年半,漸漸的,我發現我先生的態度越來越不一樣,不但情緒起伏不定,精神狀態也異常,常常自言自語,有時還會摔東西,在半強迫下我帶他帶醫院治療,這時才發現他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治好了一陣子,不但沒見起色,反而越來越嚴重,本來他只是白天發作,現在半夜也常鬧得我和小孩睡不著覺,讓次日上班、下課的我們疲憊不堪。他的病情,醫生表示要痊癒是不可能了,我已經無力與他共同生活在一起,請問我現在可以和他離婚或離開他嗎?續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