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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和平離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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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停瘋



文章總數: 191
Location: Canada Richmond
注冊日期: 2008-10-25

發表主題: 如何和平離婚-2   周三 五月 27, 2009 2:49 pm

3、不堪同居的虐待:

我的先生是一個事業有成的男人,生意手腕更是一流,但因為這陣子不景

]氣,挫折就來了。他一不順心便喝酒解悶,剛開始只是微醺現在都喝得酩酊大醉,對我也推一把,到最後演變成拳打腳踢,原本以為這個事過渡時期,忍一下就好了,他也會在酒醒時帶著悔意向我道歉,結果一次又一次地我反覆在失望、希望、絕望中度日子。昨天他又動手打我,出手之狠,我不但全身上下都是傷痕,還有輕微的腦震盪,這一次我不再抱希望了,我想要活得像個人,我要有尊嚴,請問我該如何離開這殘暴的丈夫呢?
                         化名受傷的雯雯
 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是指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無法忍受之痛苦以致不堪繼續同居。是否達到虐到,以致不堪同居的程度,以客觀的標準,但也會斟酌當事人的年齡、身分、地位、教育程度及其他情事,不容夫妻之一方,以個人之見解而請求。
 所謂身體上的虐待,相毆打這種暴力行為就足以構成,被打的婦女可至公立醫院或私人診所取得甲種或乙種驗傷單或診斷證明書,並到警察局報案,或到地檢索按鈴申告,告其刑事傷害,再以民事請求判決離婚。若不想告刑事傷害,亦可直接以上開驗傷單或診對證明書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決離婚。在法院的判決認為「慣行毆打」雖未成重傷,以構成不堪同居的虐待,應視傷勢之輕重及身體情況而定。
  所謂精神上的虐待,是指夫妻的一方對他方重大的污辱,例如:誣稱對方與人通姦,或公然污辱、或是逼妻為娼等,皆是屬於精神虐待。
  一般人都認為一張驗傷單太少,二張又不夠,甚至有人問是不是七張才算數呢?事實上,虐待是否達到不堪同居的程度,應該就雙方共同生活的全盤情況加以觀察,不能拘泥於毆打次數的多寡,或受傷輕重的不同做為唯一判斷的標準。所以,在舉證上,雙方共同生活的全貌也是法院判定的重點,忽略不得。最高法院亦曾認為「究竟有無此種虐待,須從夫妻之一方對待他方,是否處於誠摯基礎所為觀察。此懲治基礎若未動搖,擇偶有勃谿,固難位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若以動搖,則不能以毆打次數不多之故即謂非不堪同居之虐待。」
雯雯,妳的狀況正是典型的婚姻暴力,妳應該趕快採取具體行動,除了驗傷單外,如果你可以取得先生毆打妳的證明,如悔過書,談判的錄音帶、或是鄰居、朋友、同事的見證等,都是證明先生施暴的有力證據。
4、虐待或受他方直系尊親屬之虐待:


我帶著喜悅的心情舉行了婚禮,第二天依習俗和夫家一家人一同回娘家吃
回門酒。沒想到再過馬路時,公公不慎被車撞傷,從此癱瘓,原來的喜事,因此事件讓大家愁雲慘霧轉為悲傷,我也跌入萬劫不復之境。公公日常生活的一切瑣事全落在我一人身上,我雖毫無怨言,可是婆婆對我的付出不但視而不見,還人前人後派我的不是,說我是倒楣鬼、掃把星,才一嫁入夫家便剋了公公。這一切我都忍下來,沒想到公公一死,我的日子更難過了,守靈時,婆婆一在要趕我出門,罵得是更難聽,我已經無法在忍受婆婆這樣對待我,我的生活該怎麼過下去呢?
 化名孝順的阿足
  以此款請求離婚,大多是因為大家庭制度下所衍生出來的問題,所以只適用同居之直系尊親屬,但請求離婚之人,仍限於夫或妻之一方,其值係尊親屬不得代替。
  所謂直系尊親屬,是指己身(或配偶)所從出的親屬,如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同時,也包括直系姻親尊親屬在內(如繼父母),但很多案例是被夫的兄弟姊妹虐待,那就不能以此條款來訴請離婚。
  而且直系尊親屬必須是與夫妻共同生活在一起,並因虐待或受虐待以達不堪共同生活的程度,才能夠成本款離婚原因,如果夫妻未與對方的直系尊親屬共同生活,縱然有虐待或被虐待的事實,也不可以依本款規定請求離婚。
  因為受到傳統文化的影響,所以在判例上也有不同的解說,例如:媳婦因細故而毆打翁婆會被認定為「以下犯上」有違人倫的行為,這就達到不堪共同生活的標準。相反的,如果是翁婆毆打媳婦,則不被認定是以達不堪共同生活的程度,因為家庭倫理觀念認為順從、忍耐、是身為媳婦者應有的美德。但是,唉…
 孝順的阿足,對於妳婆婆和妳生活的情形,以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事實,如果妳先生支持妳,願一般出來自成一個小家庭,是一個解決方式,若他不支持妳,而妳亦想離婚,則妳應該蒐集妳婆婆語言虐待或動手毆打的相關人證或物證,以此來訴請離婚。
5、惡意遺棄:
  他就扔下這麼一句「不適應家庭生活」就走了,丟下了我和三個孩子,也沒對我們交代什麼,也不管我和孩子的生活怎麼過。他是自由了,婚姻對他毫無約束,可是我呢?他可以不要孩子,我不能不要。咬著牙過日子已經一年了,孩子很能體諒我這個母親的辛勞,我們的日子也漸漸地上了軌道,沒有他我們一樣過得很好。這種沒有責任感的男人,和他還維持著“夫妻之名”是我的恥辱,請問我該怎麼離掉這樣的婚姻?
                             化名懊惱的蘭蘭

 民法第一00一條前段規定,夫妻互婦同居之義務,同法第一一一六條之一前段規定,夫妻互婦撫養之義務。「遺棄」是指同居或撫養兩種義務的不履行,或是其中一項義務的不履行的意思。在民法上「惡意」是指「故意」或「害意」的意思。也就是當事人積極的想使遺棄的效果發生,例如:拒絕同居,就是惡意遺棄的主觀要件。
  「惡意遺棄」必須符合二個要件:一、個官上有違背同居的事實。二、主觀上有拒絕同居的企圖。夫妻一方若要以此條款請求離婚,必須要符合「惡意遺棄」以及「在繼續狀態中」兩個要件,才可以構成請求離婚的條件。如果只是短暫的離開,就不構成惡意遺棄。目前對於丈夫離家可以到法院請求要丈夫履行同居的義務,同時也可請求支付生活費用。如果放夫不回來居住或不負撫養的義務就夠成了惡意遺棄,這是惡意遺棄的客觀要件之一,可以此款請求離婚。

6、意圖殺害他方:
 我的先生遊手好閒、不愛工作,家計一切全由我一人負擔。偏偏他又染上賭博的毛病,每次債主上門要錢,為免孩子受驚嚇,我也就默默的帶他償還了賭債。但畢竟我的收入是有限的,維持這一家子的開銷已是十分的困難,實在很難再為他償債。有一回他又去賭了,輸了前不甘心,回來就向我要錢去翻本,我拿不出前來,他就動手打我,甚至去廚房拿菜刀,嘴裡還直罵「不給老子錢,老子砍了妳」,我驚嚇之餘,四處藏躲並大喊救命,幸虧鄰居幫忙奪下了刀子,不然我恐怕已沒命了,這樣的婚姻以不再讓我留戀,請問我開如何解決?
                             化名帶傷的曉茹

妻是為了共同生活,相互扶持而結合的。如果夫妻之中有一方竟然想要殺害對方,這樣的夫妻情義已絕,沒有必要繼續維持這樣的婚姻關係。所謂「意圖殺害對方」,是指夫妻之一方有殺害他方的意思,他方就可以請求裁判離婚。所以,如果夫妻一方有殺人的意思,並且殺傷了對方,就範了殺人未遂罪;或者動手要殺,但是沒有殺到;或者買好了凶器準備殺害對方、毒死對方;或是找別人來動手殺人,這些都可以算是「意圖殺害對方」[
 曉茹,妳的先生都已經把刀子亮出來,同時也砍傷了妳,如果不是鄰居解圍,後果真是不堪想像,這樣的事實就足以證明先生有殺害妻子的意圖,所以,在刑法上妳先生已經構成「殺人未遂」與「預備殺人」的罪名,不論意圖殺害配偶的那一個人,是否被法院起訴或判刑,配偶之他方都可以提起裁判離婚的請求
 
7、不治之惡疾:
  我的先生常藉口「談生意要應酬」,所以在外面吃吃喝喝、出入聲色場所成了工作的重要部分。當然免不了的,他也曾得過性病、花柳病..等,雖然讓他進出醫院無數次,但仍不改此習。每次告誡他,他都回我「女人家,妳懂什麼!」。我也實在管不了他在外面的行為,但有一次在無意間聽到他和別人談話的內容,發現他得到愛滋病(AIDS),我真怕我和孩子被他感染,基於我保護我自己和孩子的權利,我是不是可以請求法院讓我麼離婚呢?                             化名 害怕的珍珍
  夫妻一方若有不治之惡疾,必須是結婚後所發生之情形,才可以此款請求離婚。如果是婚前已經存在的惡疾,但有所隱瞞,指符合撤銷婚姻的條件(詐欺)得以請求撤銷婚姻,不能再以他方患有不治之惡疾請求裁判離婚。但要注意的是,若以詐欺為由撤銷婚姻,須於發生詐欺是時候,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在學說、判例的見解上認為花柳病、痲瘋等是本款遂的惡疾。但這些疾病必須會對身體健康造成障礙,足以影響夫妻共同生活,而且是當時醫療技術不容易治癒的,是有礙婚姻生活,為及對方與子女之健康,須經醫學鑑定已達不治,才可以構成請求裁判離婚的原因。[/size]
  在法院的見解上認為性病屬於本款的惡疾。雖然這些以社會道德作為判並標準的結果,也表現出社會歧視,但是我們必須面對婦女在婚姻生活中所面臨的困境:她們在性上不具自主權,無法約束先生的行為。像最近流行全球的庖疹、AIDS等性病,如果以現在醫療技術仍不易治癒者,就是不治的惡疾,配偶之一方可以請求離婚。但失明、肢殘…等縱使該疾病是不治的,也不能以此請求離婚。
 一般人常問及若是丈夫不能人道,或者夫妻有一方不育、不孕,是否為不治之惡疾?民法第九九五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婚前或結婚時不能人道屬與得否撤銷婚姻的問題,至於婚後不能人道,若達不治之程度,則可請求裁判離婚。對於妻子不孕,醫學上對不孕之治療技術日漸進步,縱使妻子不孕先生也不得主張這是不治之惡疾
化名無力的淑惠
8、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婚後一年半,漸漸的,我發現我先生的態度越來越不一樣,不但情緒起伏不定,精神狀態也異常,常常自言自語,有時還會摔東西,在半強迫下我帶他帶醫院治療,這時才發現他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治好了一陣子,不但沒見起色
,反而越來越嚴重,本來他只是白天發作,現在半夜也常鬧得我和小孩睡不著覺,讓次日上班、下課的我們疲憊不堪。他的病情,醫生表示要痊癒是不可能了,我已經無力與他共同生活在一起,請問我現在可以和他離婚或離開他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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