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停瘋
文章總數: 191 Location: Canada Richmond 注冊日期: 2008-10-25
 | 主題: 如何和平離婚-1 周三 五月 27, 2009 2:25 pm | |
|
-序-
在離婚率節節升高的此時,婦女新知竟然要出逃家手冊-離婚篇,難道是要將離婚率在推向新高,難道適應了那些攻擊婦運人士所言,台灣本無問題,都是這些女權份子愛鬧事,惹出來的。
我們說:這真是笑話! 台灣的離婚率反應的不過是台灣的婚姻品質現狀,婚姻出了問題就應該及時尋求解決,離婚不過是其中一個法律上規定的解決方法,也是人們在尋求改善生活品質的一種方式。 在婦女新知所開辦的民法諮詢熱線中,我們每天均接到十通以上的電話,一年下來數千通,訴說她在婚姻內的痛苦,希望我們提供法律上的諮詢,解決她們的切身之痛。離婚,正是她們的一個選擇。其實,選擇離婚,雖然是希望脫離痛苦不堪的婚姻,但同時他們亦承受著面對離婚時社會上的各種責難、心理的負擔與壓力。 出版一本指導婦女離婚的手冊,我們認為是刻不容緩,因為讓不堪忍受婚姻痛苦的女性,推離不了那重重枷鎖的「家庭」,到底是為了什麼?要顧全的到底應該是每個人追求脫離痛苦的權利,還是一味顧全這個以復為尊的「家」 。 我們誠摯地希望《女人完全逃家手冊-離婚篇》,能夠提供女人一些支持力量,鼓勵並滋養他們獨立生活,追求完滿人生的心願。-前言-女人逃婚
婚姻必須是建立在互相尊重、共享權利、共盡義務的條件上,否則,一個獨尊男性(夫)的婚姻體制,女人的生路只有拒絕婚姻或是逃離婚姻。 透過民法諮詢熱線來求助的婦女,半數以上都在詢問「如何離婚」的問題 。透過電話,我們聽著這些境遇不同的婦女,訴說著他們個別的故事,令人感嘆的是,他們竟然都面臨著相同的婚姻困境。在回答問題的同時,我們的心中只有一個想法:不公的法律必須立即修正,婚姻中的女人處境必須改變。 想要離婚的婦女並不是特例,這些女人的處境是父權社會下的時代產物,同樣的劇碼,每天都在個別家庭中上演著。當我們面對婚姻、家庭內所隱含的各種權利不均、不公佈意的婚姻現狀,我們必須正是男女不同的社會處境,對婚姻家庭的不同想像。 在台灣,人們循著這會禮俗、文化環境、甚至父母期望、同儕壓力而結婚 。一旦進入婚姻,問題便接續而來。對女人而言,最大的問題根源來自於法律規範的不公平,當女人進入婚姻,她作為「人」的基本權利立即喪失,成為夫的附屬品,不具有住所、姓氏、財產、子女監護的自由權,更荒謬的是,女人聯主動結束這種附庸關係的權利也沒有。 先生外遇、婚姻暴力、精神虐待、不顧家,稱這家的重擔的婦女,再也不勝負荷了,這些飽嚐婚姻苦果的婦女,也並非一開始就想要離婚,她們也曾眷戀愛情的甜蜜;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一心巴望先生改變,有回頭的一天。當她克服了心理的痛苦,決定離婚時,她才發現她已陷入離不了婚的困境中。在一切講求實質證據的司法系統下,想要裁判離婚,就必須符合法定要件,蒐集足夠的證據。要符合「不堪同居之虐待」要件,就要有六個月內的驗傷單;要告先生與人通姦,還必須會同管區警察抓姦在床。這種種不容易取的的證據,只說明了一個事實;現行法律是父權的幫兇,阻止女人逃離家門。 女人決定離婚、決定逃家,是女人決定離開深陷其中的絕境,讓自己走出一條生路。[size=16]-離婚方式-
我國的離婚方式有二種:一種是兩院離婚、一種是裁判離婚。 (1)兩願離婚 兩願離婚就是協議離婚,試紙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經過雙方協議,談妥離婚的各項條件,例如:夫妻財產、子女監護權、子女探視權…等,同時備有離婚協議書,上面載明雙方之離婚協議,並有確實知悉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的二人以上之成年證人,在夫妻雙方簽妥離婚協議書後,二人一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登記完成後離婚才生效力。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證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請參見p.25離婚效力;附件:離婚協議書) (2)裁判離婚 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之一方到離婚,而另一方不願一時,法律訂定了十一個裁判離婚的原因,讓要離婚的一方可就這十一個原因之一,樣法院提起離婚的訴訟。法院認為離婚的請求有理由,做成離婚的判決時,夫妻的婚姻關係才算解消。
- 民法第一0五二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重婚者。
- 與人通姦。
- 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 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 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 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 有不治之惡疾者。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實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由於裁判的法律要件並不容易達成,以下我們分別以故事來說明各項裁判離婚的理由: 1、重婚
我是這麼的相信我先生,但是怎麼也沒想到,他竟然在外面結交了一個女
朋友,還偷偷的舉辦了婚禮。我真的不敢相信這一切是真的,他也親口承認,他說事實已然發生,要改變是不可能的,我得三個人共組家庭的事實,讓外面的女人出錢、我出力,由我們二人來為他拼命,開創事業。他還說他絕不會跟我離婚,他不會放了我的。他啊!這麼無恥的男人,我該怎麼脫離他呢?
[size=12] 化名:無奈的小鈺 我國法律規定婚姻的制度是一夫妻制,有配偶的人再與第三然結婚,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稱之為重婚。重婚是犯罪行為,且違背貞操義務,破壞一夫妻原則,在前婚姻尚未結束以前,只要再舉行公開的儀式及二人以上證婚之婚禮,或依戶籍法為婚姻之登記,均為重婚,他方配偶均可以此為申訴裁判離婚。重婚是公訴罪,依刑法二三七條規定,重婚者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也要付一樣的刑事責任。不過形式上的重婚限舉行公開的儀式及兩人以上證人之婚禮,不包括單純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如果只是至戶政機關登記結婚而已,並不構成重婚刑事責任。 因此,如果能取的配偶與第三者結婚之事實,例如:他在結婚時所發的喜帖、宴請賓客的餐廳等公開的場合舉行婚禮(公證結婚)登記的相關資料、參加婚禮的賓客(人證)、結婚照或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等證據,便可向法院提起離婚請求。 小鈺,你要注意的是,夫妻一方犯了重婚罪,有離婚請求權的人,若對於配偶的重婚,事前與以同意,就不發生離婚請求權;或是後與以宥恕者,其離婚請求權亦消滅,夫妻之他方必須再知悉重婚之事實發生六個月內,提出離婚的訴訟,從知悉事實起超六個月,或自重婚成立(後婚姻舉行婚禮之日)後,以於兩年者,就喪失了離婚的請求權。 [size=12]2、與人通姦:
我聽說先生有外遇,於是開始注意他的交友狀況,有一次錄到先生在講電
話,大白天的,兩人對話竟是「好想跟妳做愛」、「不行啦!人家那個還沒完呢」、「可是我現在就想要妳」、「真的嗎?這麼猴急」、「嗯!」、「那你現在來接我,我們到...」這對不要臉的男女,聽了他們這一段話,真令我覺得噁心,讓我飯都吃不下,我可以用這一捲錄音帶去告我的先生通姦嗎?
化名傷心的小楓
通姦,就是與配偶以外之異性發生性行為的意思。所謂「姦」,係指和姦 。也就是兩情相願發生之性行為,買春召妓也算和姦,強姦或被強暴就不能算是。通姦依刑法二四五條規定是告訴乃論之罪,依刑法二三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在外預的通姦情事裡,偷情的雙方可能常常幽會,就會構成通姦的連續犯,那就要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打官司最重要的就是證據的問題。但是,通姦是一種很私密的行為,不但取證困難,找徵信社時,又怕被騙,又怕被敲詐,所以一提到捉姦就讓婦女傷透腦筋,不知該從何著手?以下,讓我們逐一來說明如何採證。 證據一般可分為人正與物證。在人證方面,如果當事人在得知配偶與第三者幽會的場所,就應會同管區員警一同前往捉姦,因為員警是公務員也是最好的人證。不過要注意的是:切勿貿然立即敲門進房去,應給配偶及第三者辦事(做愛)的時間,因為如果進入房間時配偶與第三者衣著整齊,此次的行動就前功盡棄了,一旦打草驚蛇,要在抓姦恐怕就困難了,要構成形式上的通姦罪則必須是既遂,所以必須「抓姦在床」;至於刑事裁判離婚原因中所謂的通姦 有學者認為即使未遂亦可以之訴請離婚。在物證方面,可以找給個朋友來幫忙 ,利用照相機、錄音機、錄影機等,將當場的情形全部拍錄下來,別忘了同時找找垃圾桶,看裡面是否有用過的保險套、擦拭過的衛生紙或售屋的床單等,若有,則應請警察一並扣案移送。 通姦成立與否在法界有兩種不同的看法;有的法官以「捉姦在床」來判定 ,有的法官會從情書的用語、錄音帶的內容,來推論雙方確有曖昧行為,因而成立通姦罪。 告訴權的一方必須在知悉配偶與人通姦的事實起六個月內提起刑事告訴,否則從知悉起過六個月,就那一次的通姦行為通姦者與相姦者就可以逍遙法外了,這時候如果妳還要再告他,就必須另外再抓了。若想以「與人通姦」的是由請求判決離婚,亦即自抓到姦時起算六個月內提起離婚訴訟,不能等到刑事判決通姦罪成立確定在提起離婚,因那時可能已超過六個月了。 小楓,妳若希望先生的通姦罪則成立,要儘量蒐集和掌握更充分的證據。妳若不想告刑事通姦罪,亦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決離婚,但要注意能應遵守六個月之期間。 續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