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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繼承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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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停瘋



文章總數: 191
Location: Canada Richmond
注冊日期: 2008-10-25

發表主題: 遺產繼承資格   周三 五月 27, 2009 2:08 pm

一般來說,如果沒有特別立訂遺囑的話
依民法規定如下: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所以如果你外公還在的話
外公就與五名子女平分外婆的遺產
民法規定如下: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配偶之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譬如你母親已經過世,但你們姐妹有代位繼承的資格(也就是代替你媽繼承)
民法規定如下: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代位繼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直系血親卑親屬就是你們姐妹)



但如果你外婆有立遺囑了,也許不分給你們之類的
至少你們還能要到特留分(也就是法律規定一定要分給你們的遺產比例)
民法規定如下: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特留分之決定)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不過並不是有以上資格就一定能繼承
如果有下列情形也可能會喪失繼承權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基本上你們是有資格代替母親繼承外婆的遺產
但只是你們姐妹只能平分你媽媽那一份
並不會因為你們姐妹有很多個就多分一份
因為你們是代替你母親繼承
你們姐妹在平均分配母親可以繼承的那份
Ex:
外婆遺產扣掉稅及債務後還剩120萬
外公還健在的話就與五子女平分
也就是六人平分120萬
一人20萬
你們姐妹在平分媽媽那份

如果外公已經不在了
那就是五名子女平分120萬
一人14萬
你們姐妹在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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