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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必備要件 PS:民法條文過多所以簡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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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停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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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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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ada Richmond
注冊日期:
2008-10-25
主題: 離婚的必備要件 PS:民法條文過多所以簡略解答!
周日 11月 23, 2008 12:39 am
台灣離婚方式分為兩種:一是協議離婚,一是判決離婚
協議離婚就是你們夫妻兩個,自己協議要怎麼離,小孩子與財產協議好如何分配,兩人互簽離婚協議書,然後到戶政事務所去辦理登記就好了,記得協議書上要有兩個正人簽章喔!
判決離婚,當一方不願意離婚時,就要走上法院判決離婚了,台灣法律有規定離婚的要件,只要有符合要件,且能舉證,一般都會判准離婚。
離婚要件如下:
民法第1052條:夫妻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
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
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是否真的要走上離婚這條路,請三思,可以先冷靜一段時間,做良性的溝通,不要一時意氣用事,畢竟婚姻真的不是兒戲。
PS:
如有不同意見可以提出討論!
以下圖片就可以構成離婚要件了!
simone
Admin
文章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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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注冊日期:
2008-08-20
主題: 回復: 離婚的必備要件 PS:民法條文過多所以簡略解答!
周二 11月 25, 2008 4:20 pm
是野蠻女友?
離婚的必備要件 PS:民法條文過多所以簡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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