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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Law 法律常識</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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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BuildDate>Sun, 21 Jun 2009 21:35:04 GMT</lastBuild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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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Law 法律常識</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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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妨礙家庭怎樣才算成立?!</title>
			<link>http://ilissaforum.forumotion.net/forum-f13/topic-t285.htm</link>
			<dc:creator>洩停瘋</dc:creator>
			<description>現今是戀愛自由時代，不管雙親或家人如何反對，只要雙方建立共同的戀愛時，就是戀愛自由。大家最常碰到的是和誘罪及略誘罪，但您都已經希望對方可以與家人和好，那麼表示您並不會讓對方脫離家庭及雙親監督。

第一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 240 條（和誘罪）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

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description>
			<category>Law 法律常識</category>
			<pubDate>Sun, 21 Jun 2009 21:35:04 GMT</pubDate>
			<comments>http://ilissaforum.forumotion.net/forum-f13/topic-t285.htm#472</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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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大法官解釋文第六六二號</title>
			<link>http://ilissaforum.forumotion.net/forum-f13/topic-t284.htm</link>
			<dc:creator>洩停瘋</dc:creator>
			<description> 釋字第六六二號解釋事實摘要

（一）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18庭聲請案

1. 聲請人受理抗告人康０儀提起抗告事件，因抗告人犯公共危險罪，分別經原審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 

2. 判處有期徒刑3月部分，先行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嗣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原審法院，就前開兩案件定應執行刑，原審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101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並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3.  ...</description>
			<category>Law 法律常識</category>
			<pubDate>Sun, 21 Jun 2009 21:27:2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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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犬新聞／虎頭山傳狗遭虐殺　農業處：依動保法追緝兇手</title>
			<link>http://ilissaforum.forumotion.net/forum-f13/topic-t266.htm</link>
			<dc:creator>iwannahi</dc:creator>
			<description> 更新日期:2009/06/17 19:50 記者范文濱╱桃園報導 

針對桃園市虎頭山環保公園下方，由熱心愛狗人士安置的安置11隻狗及2隻貓，17日上午赫然發現2隻狗死死亡1重傷，受重傷的狗隻已送至大安動物醫院做腹腔縫合手術，復原狀況良好。消息傳出引來一陣愛狗人士撻伐聲浪，紛紛要求農業處能嚴懲狠下殺手的民眾。農業發展處長蔡宗烈回應指出，除請警察單位查出兇手、釐清原因，並表示該明人士虐待動物致死行為，明顯已觸犯「動物保護法」規定，最高可處7萬5千元罰鍰、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瞭解，熱心的楊小姐在虎頭山環保公園下方，目前安置11隻狗及2隻貓，平日於上午9時、晚間六時前往餵食，17日上午赫然發現安置狗隻2死1重傷，受重傷的狗隻已送至大安動物醫院做腹腔縫合手術，復原狀況良好。農業發展處動物防疫所接獲訊息後，立刻趕至現場了解情況，並至醫院探視受傷狗隻，該所強調，該所會盡力協助楊小姐，只要是合法的保育協會、團體並有適當的安置處所，均可透過縣市政府向農委會申請籠舍改建與飼養等補助，應可減輕合法動物保護團體的經費壓力。





蔡宗烈強調，許多地區陸續傳出因流浪動物過多而衍生出的環境等問題，他呼籲民眾千萬不要惡意遺棄貓狗，若實在因家境等問題無法繼續飼養，可送至桃園縣動物保護教育園區安置，等待愛心人士認養。若住家附近若流浪貓狗數量多，已對民眾造成困擾，可請鄉鎮市清潔隊前來捕捉，千萬不要惡意殘害動物。





因為依據「動物保護法」第30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導致動物重傷或死亡，可處最高可處7萬5千元罰鍰、1年以下有期徒刑，希望民眾不要貿然觸法。 </description>
			<category>Law 法律常識</category>
			<pubDate>Thu, 18 Jun 2009 06:27:44 GMT</pubDate>
			<comments>http://ilissaforum.forumotion.net/forum-f13/topic-t266.htm#449</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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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自己寫歌PO網誌也侵權 律師：MUST擴權 (有關 著作權法, 著作人格權)</title>
			<link>http://ilissaforum.forumotion.net/forum-f13/topic-t245.htm</link>
			<dc:creator>iwannahi</dc:creator>
			<description>[size=24][size=18][size=18]創作歌手謝和弦將自己的創作歌曲放在部落格上，卻遭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要求關版，並告發侵權。法界解釋著作權法，認為即使謝和弦將音樂的「財產權」賣給MUST，但他還是創作人，具有「著作人格權」，律師黃鈺生說，要求關版或不能在自己部落格中分享有擴權之嫌。（劉映蘭報導）



時下許多年輕人喜歡將自己創作的音樂、小說放在部落格上與人分享，歌手謝和弦日前就把創作的歌曲放在自己的部落格裡，卻引來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以侵犯著作權為由，要求關版。律師黃鈺生指出，著作權法分為「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都屬於創作者，後者可以賣給唱片公司或出版社，但原創者依然擁有著作人格權，「財產權是可以分割的，可以限制在某一段時間裡或某個媒體使用，但是原創權絕對是屬於本人的；除非他們之間有有另外的契約存在，不然我覺得（MUST）有點太擴張自己的權限。」



律師並表示，除非有和MUST簽訂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約，當中明文規定將所有權已全然交付，不然創作人始終保有著作人格權，可以放在自己的部落格與人分享。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605/1/1kpju.html[/size][/size][/size] </description>
			<category>Law 法律常識</category>
			<pubDate>Fri, 05 Jun 2009 15:53:43 GMT</pubDate>
			<comments>http://ilissaforum.forumotion.net/forum-f13/topic-t245.htm#392</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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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法律常識-遇到警察臨檢時要如何保護自己？</title>
			<link>http://ilissaforum.forumotion.net/forum-f13/topic-t240.htm</link>
			<dc:creator>洩停瘋</dc:creator>
			<description>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您可以保障自身權益， 又能夠做個好國民。



【狀況1】駕車時遇到警察揮手視意停車，要求拿出身份證件時。

做法：微笑視意，然後拿出駕照、行照給員警看。 如果未帶駕行照時，再把身份證拿出來，配合路檢。



【狀況2】員警要求下車，並且要求主動配合開啟後行李箱時。

做法：告訴員警自己身份沒有問題，沒有理由配合，可駕車離去。



【狀況3】如果員警仍強制要求檢視後行李箱時。

做法：請員警提出檢示理由，如員警仍認為有必要，即配合其檢示，  ...</description>
			<category>Law 法律常識</category>
			<pubDate>Sun, 31 May 2009 14:24:08 GMT</pubDate>
			<comments>http://ilissaforum.forumotion.net/forum-f13/topic-t240.htm#375</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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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連帶保證人</title>
			<link>http://ilissaforum.forumotion.net/forum-f13/topic-t237.htm</link>
			<dc:creator>洩停瘋</dc:creator>
			<description>大學時老師曾經說過：作保就是呆子（注意：我不是罵人）因為保＝人＋呆！





，一般人依但有人作保，就有人幫自己作保護傘，就有機會跑掉，人是自私且現實的。人不為己，天誅地滅，所以要格外小心！



什麼是連帶債務人呢？法條是這樣規定的：「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

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人。」連帶債務的成立，依這條文的意旨來

看，第一.  ...</description>
			<category>Law 法律常識</category>
			<pubDate>Wed, 27 May 2009 08:37:22 GMT</pubDate>
			<comments>http://ilissaforum.forumotion.net/forum-f13/topic-t237.htm#370</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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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如何和平離婚-5</title>
			<link>http://ilissaforum.forumotion.net/forum-f13/topic-t236.htm</link>
			<dc:creator>洩停瘋</dc:creator>
			<description>離婚後，前夫逃避支付費用，如何要求？ 







若夫不依當初月支付的協議時，可以向法院聲請還發支付命令，要求對方履行。若對方接到該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未提出異議，則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如果對方名下有任何財產，可以要求法院將之查封，以便讓對方交出應支付的費用；如果對方名下沒有任何財產，可以要求法院查封部分薪資，將之直接撥入女方指定的帳戶內。但是對方若惡意不肯支付，名下又無財產，也沒有薪資收入，要對方按月支付費用就很困難。

這時只能再要求法院將對方應支付的金額轉換成債權憑證。在全憑證的有效期限為五年，只要記得每五年更新一次，就可以無限期的崔討債款，但是如果忘記更新，則憑證失去效用。有了債權憑證，一旦查知對方目前的財務狀況，如名下確有資產的增加，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對方支付。但是，我們也要了解，一次又一次的上法院，耗時耗力的結果很有可能還是空白的。所以，最好的方法是在協議的同時就將費用一次付清，以免日後節外生枝。

　　又現送立法院之「非訟事件法」修正草案中官命為給負撫養費部分，法院得為相當處分，亦即可以在審判前得假處分命先行給付若干，以真正保障子女。但該草案何時會通過，仍有待大家的努力。

實務上的提醒－打官司談何容易



實務上舉證之困難





　　雖然如何所述有兩種離婚的方式，一種事經由兩個人共同協議的協議離婚

，但協議離婚必須雙方都同意，若一方不同意，也能透過另一種方式，經由訴訟的裁判離婚。在現行民法的第一０五二條中規定了十個可以裁判離婚的事由

，再加上若另有「重大事由」，看起來總共有十一項可以作為離婚的訴求，但是在實務中婦女朋友鮮少可以適用其中一項，最主要是因為舉證十分困難。以捉姦為例，通姦的罪行成立常以是否捉姦在床來憑斷，然而許多時候婦女朋友在委託徵信社進行調查的結果嘗試費時耗資無數確無功而返，原因是當你按門鈴時總有一人會起身開門，你又如何能捉姦在床。又以婚姻暴力為例，許多婦女朋友通常只有驗傷單，沒有人證，有些人嘗試以事後錄音的方式，但往往她們的丈夫以十分聰明對於太太的指稱一言不發，所以證據仍然不足。因此，更遑論那些先生不顧家、不工作無所事事、或是兩人個性不合、差異太大而想離婚的案件了。  ...</description>
			<category>Law 法律常識</category>
			<pubDate>Wed, 27 May 2009 08:26:07 GMT</pubDate>
			<comments>http://ilissaforum.forumotion.net/forum-f13/topic-t236.htm#369</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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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如何和平離婚-4</title>
			<link>http://ilissaforum.forumotion.net/forum-f13/topic-t235.htm</link>
			<dc:creator>洩停瘋</dc:creator>
			<description>三、提起離婚訴訟時的心理準備

　　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或雙方所談之條件差距甚遠，甚至沒有交集之時

，但婚又非離不可，就必須參酌民法第一０五二條判決離婚的各項條款，已打關係的方式來解決婚姻難題了！所以啦！要上法院提訴訟之前，必須先了解對於判決離婚的法定原因有哪些？在依法提起請求，而我國民法規定了十種原因，並又外加了一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針對上項之法律條文作深入了解之後，看看對方的行為與哪幾項符合，即開始進行蒐證的工作。證據可分二種：人證和物證。如果期盼能打勝官司，必須要有充足的證據可以證明對方是有過失的。只是空口指責對方的錯，是很難讓法官來為妳主持正義的。蒐集證據事打官司之首要行為，不論官司結果為何，要記住！有耕耘才會有收穫，如果沒有耕耘那將不可能會有任何的結果。

　　判決婚並不是一告了之後，法院就當然第澳判決二人離婚。是不適合於法條的規範集證據充足與否，法官可以自由心證來判決。利用公權力介入家庭是一個非常不得已之手段，並且耗盡人力、心力、時間和金錢，法有辦法得知一場官司打下來究竟要花掉多少時間？出多少家庭？花多少錢？同時，在訴訟中

，雙方相互的攻訐對方、你來我往的情境裡，揭發了多少醜事，道出了多少心酸，甚或一些莫須有之罪也一一公開了，這是一個多麼不堪的場面，這樣的漫漫長路事艱辛的，必須先有一番認知，也要有心理準備，做好心理建設的。

四、如何靈活運用手中的籌碼

　　往往有一些男人抱持著優越的心態，認為法律事保障男人的權益，也有一些人輕視女人的行動力，認為女人不敢告、也告不贏，同時，持著僥倖的心理

，想賭賭看嘛，或許一切都會沒事的。這時堅忍不搖、告上法院，讓法律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之心，絕對要把持住，利用自己手上努力搜尋得到的證據－我們稱之為「籌碼」－並清楚的將自己的案子做一個有條理的陳述，使法官明瞭夫妻生活的真實情形，當然在這過程中，還算理智型的被告會要求和解，如果條件談的攏也較不嚴苛之時，可於離婚手續完備後，將告訴或訴訟撤回，但也有一些男人死鴨子嘴硬、又不知死活，那只有一條路可以走，就是告到底，一切交給法院判決了。記住！打這官　司最主要目的是解決婚姻問題，還自己一個公道，而不是作為懲罰對方的手段，將法律當成報復的工具。在婚姻生活裡，在法律下，沒有所謂的誰輸誰贏，能全身而退，那才是最重要的。

　　如果手中握有符合裁判離婚要件的具體證據時，可以將之當作籌碼運用，

仙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再在一審辯論終結時，和對方談判，達成對自己有利的和解；或是直接以該項證據和對方談判，達到協議離婚之目的。

五、子女監護約定

　　談到離婚，總有許多婦女猶豫徬徨，因為雖然想要結束這段令人痛苦的婚姻，可是當面對有關子女監護權和夫妻財產時，有迫使婦女再三考慮，甚至退回道婚姻裡繼續忍耐。特別是想到子女的監護權恐怕無法取得時，更是教婦女舉棋不定，痛苦不堪。因此以下我們歸納了婦女朋友所提出有關子女監護權的相關問題，一一分析與解答。  ...</description>
			<category>Law 法律常識</category>
			<pubDate>Wed, 27 May 2009 08:16:22 GMT</pubDate>
			<comments>http://ilissaforum.forumotion.net/forum-f13/topic-t235.htm#368</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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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如何和平離婚-3</title>
			<link>http://ilissaforum.forumotion.net/forum-f13/topic-t234.htm</link>
			<dc:creator>洩停瘋</dc:creator>
			<description>９、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我的先生是一個船員，我們婚姻一個多月不到，他便隨船出海作業，沒想到船回來的消息竟是船在海上發生了船難，雖然船公司多方的搜救、打撈，但什麼也找不到。我一直告訴自己，他沒有死，他一定會回來的，但至今已三年了，他仍然沒有一點訊息。我還年輕，還有未來，如果我在嫁人，不知道可不可以？我的身分證上仍是他的妻子，而我也沒有他的死亡登記，現在我不知道該如何處理我目前的困境？

　　　　　　　　　　　　　　　　　　　　　　　　　　　　　絕望的敏敏

　　所謂「生死不明」，是指不知其已死或尚生存，若因故一時無法探悉其行止，不能稱之為生死不明。三年之期間，是自離別時或或發出最後音信時或他生存配偶知悉失蹤人生存最後之日起算。

　　夫妻一方生死不明，他方固然可以依死亡宣告的程序達到再婚的目的。普通失蹤依民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須經過七年，特別失蹤在民法依第八條第三項規定須經過一年，才可以聲請法院為死亡之宣告，而且死亡宣告仍有被撤銷的可能，因此就婚姻有可能會回覆的。所以，未免後有變，已生死不明為裁判離婚的原因，實有其必要。

１０、被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犯不名譽之罪

　　我的先生趁我帶小孩到美國度假的時候，竟然已洽談公事為由，欺騙公司裡的小姐到家中並強暴了他。事後，他不但威脅這位女職員不得聲張，被我發現之後，他還面不改色的說：這是老子的自由，妳管不著。那位女職員氣不過

，依撞告大法院，現在已經是人盡皆知了，我是又氣又愧。我對這個喪進天良的男人已經失望透頂了，他是絕對逃不掉法律的制裁的，我想要知道，怎麼做才能和他斷絕夫妻關係呢？

　　　　　　　　　　　　　　　　　　　　　　　　　　　　　無辜的美美

　　宣告刑在三年以上之徒刑，包過死刑、無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是指判決書上寫明實際執行的刑罰數量，不問犯罪的種類，即可請求裁判離婚。

　　不名譽之罪是指社會上一般人觀念上認為該犯罪行為是不名譽的罪而言，例如強暴、竊盜、侵占、詐欺、背信、偽造文書、吸食鴉片、販毒、以營利為目的誘拐有配偶的人脫離家庭從事賣淫工作…等均為不名譽罪。

　　依個人如果犯了罪，不僅個人受到社會輿論的指責，連帶著他的家人也會因此授其牽累，被人指指點點，備受精神上的煎熬。這時如果能夠和他斷絕關係，或許可以解決這方面的困擾。所以法律上對於犯罪人的配偶給予離婚的權利。

　　強暴罪不但是不名譽之罪，同時在刑法上市會被處五年以上之有期徒刑，美美，如果妳先生判決確定，妳就有充分的理由依此款提出離婚訴訟。如果妳要以此款請求離婚，須自知悉判決確定尚未逾一年或犯罪事實發生尚未逾五年

，趕快提起離婚訴訟。

１１、其他重大事由

　　我國民法第一０五二條第二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結婚才三年，我的先生就有了婚外情，他一直逼我離婚，因為我不願意，所以在一次爭吵後，他收拾東西搬走了。幾經打探我才知道他已和那個女人同居在一起，當時我真是不甘心，我究竟哪裡錯了，他要這樣對待我？就這樣一晃眼已經過了十五年，孩子也成年了，對於這樣有夫妻之名，無夫妻之實的婚姻，我想好好的解決。我找他談，他竟然表示要我給他一百萬才離，請問我們已經分居十五年了，難道還不能離婚嗎？

　　　　　　　　　　　　　　　　　　　　　　　　　　　不堪忍受的秋美

　　在過去民法親屬篇裡規定裁判離婚的是由，只有上面所講的十款原因。因為這十款規定離婚的原因，無法包括其他各種違反婚姻義務的重大情況，使得生活在痛苦婚姻中的夫妻無法獲得解放的機會。因此於民國七十四年修正的民法親屬篇，增列第一０五二條第二項，已概括的規定，包括其他重大原因而未列舉者，給審判者及當事人較廣的範圍，便於保護婚姻上的權利。對於新訂的這項，在立法的目的上市希望法官能靈活運用此一新增條款，使離婚更富彈性

，也符合人性。

　　像秋美這樣的案例，在現今的上會以屢見不鮮，但很多婦女仍處在不知如何訴請婚才好，也不知自己的權益可以怎麼行使。不用擔心，已經有一些婦女在經高人指點之後，已使用這一條款訴請離婚了，所以目前正處於「事實分居

」之婦女可根盡了。但別忘了證據的取得，例如：戶籍謄本、林里長的書面證明，子女、鄰居和丈夫談話之證明，這些都是準備打這官司的重要證據。

離婚時應注意事項

[size=12]　　人們在結婚時，常將「白頭偕老」、「永裕愛河」比喻成人生最大目標，婚姻就成了女人的最終的歸宿。可是往往在結了婚以後，兩個來自不同家庭的人共同生活在一個屋簷下，彼此才真正的發現，原來現實生活不如童話故事裡的王子公主一般，從此過著幸福美滿的日子。當衝突、矛盾、不合一一的呈現出來時，在雙方都已水火不容、或有一方無法忍受之時，與其讓貌合神離的夫妻終日生活在痛苦仇恨之中，倒不如有一個公平、公正的「離婚」制度，使夫妻雙方都能夠好聚好散，透過一定的程序，結束婚姻關係，讓彼此都仍早日脫裡苦海。

　　以下提供一些離婚時應注意的事項，若妳真的決定離婚，要清楚自己的權益在那裡，可不要糊裡糊塗的，不但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甚至可能連婚都沒離成。



一、離婚效力



有關結婚的要件，須有公開之儀式及兩人以上之證人。至於戶籍法第二十

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結婚者應為結婚之登記。』只不過是行政上之手續而已，並不是結婚未經登記，這就不是合法的婚姻。這和離婚的規定是不同的。

　　協議離婚依法一定要辦離婚登記。依法結婚縱令未辦理結婚戶籍登記，已生結婚效力，若以後兩願離婚為免留下記錄而辦理離婚登記，其婚姻關係仍繼續存在。所以若依望減少法律上的糾紛，唯今之計，一定要到戶政機關先辦理結婚登記，然後同時辦理離婚登記，這是現行法在實務上必然的手續。

二、簽訂離婚節義書應注意事項

　　在婚姻已然無法再繼續之時，夫妻雙方在離婚前要詳細冷靜的考慮清楚，理智的討論個像離婚事宜，例如：財產的分配、子女的監護歸屬、贍養費、探視的時間起訖、子女教育生活費用的支付方式…等，以書面方式書寫清楚詳盡，並有二位證人簽名，再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之登記，這樣婚就離掉了，這種方式在法律上稱之為「兩願離婚」亦即「協議離婚」：但若是上述的各項缺了任何一樣，那這婚姻關係就依舊存在，也就是說：婚根本沒離成！所以，千萬不可以掉以輕心！

　　至於證人簽名的有效形式是，讓兩個證人確實知道雙方當事人若有離婚真意而清自簽名蓋章。如果一人同時代表二人簽名作證；或者證人簽名時，未真正詢問過雙方當事人之離婚真意，都算無效。縱然已經在戶政機關做了離婚登記，仍可以像法願提起離婚無效之訴。所以，最保險的做法是，雙方當事人加上兩個證人，四人面對慢一起在場簽名。而已他人名義代為作證的證人，也會被告已偽造文書罪。

　　如果離婚協議書寫妥，也有二未證人作證，那就只要雙方簽字一起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就算生效。但是如果一方臨時反悔，或以各種理由推託，拒絕一同前往辦理登記，則離婚手續仍未完成，雙方在法律上仍屬夫妻，而且對於他方的拒絕，也無法強制要求對方履行，因為協議離婚就是要雙方都同意離婚，如有一方不同意，使協議無法達成，就無法離婚。而簽妥但尚未辦理登記的離婚書，法律並未明定期有效期限，所以只要雙方對當初協議的內容並無爭議，雙方還是可以持離婚協議書直接辦理離婚登記。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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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Law 法律常識</category>
			<pubDate>Wed, 27 May 2009 07:58:29 GMT</pubDate>
			<comments>http://ilissaforum.forumotion.net/forum-f13/topic-t234.htm#367</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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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如何和平離婚-2</title>
			<link>http://ilissaforum.forumotion.net/forum-f13/topic-t233.htm</link>
			<dc:creator>洩停瘋</dc:creator>
			<description>３、不堪同居的虐待：



我的先生是一個事業有成的男人，生意手腕更是一流，但因為這陣子不景

]氣，挫折就來了。他一不順心便喝酒解悶，剛開始只是微醺現在都喝得酩酊大醉，對我也推一把，到最後演變成拳打腳踢，原本以為這個事過渡時期，忍一下就好了，他也會在酒醒時帶著悔意向我道歉，結果一次又一次地我反覆在失望、希望、絕望中度日子。昨天他又動手打我，出手之狠，我不但全身上下都是傷痕，還有輕微的腦震盪，這一次我不再抱希望了，我想要活得像個人，我要有尊嚴，請問我該如何離開這殘暴的丈夫呢？

　　　　　　　　　　　　　　　　　　　　　　　　　化名受傷的雯雯

　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是指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無法忍受之痛苦以致不堪繼續同居。是否達到虐到，以致不堪同居的程度，以客觀的標準，但也會斟酌當事人的年齡、身分、地位、教育程度及其他情事，不容夫妻之一方，以個人之見解而請求。

　所謂身體上的虐待，相毆打這種暴力行為就足以構成，被打的婦女可至公立醫院或私人診所取得甲種或乙種驗傷單或診斷證明書，並到警察局報案，或到地檢索按鈴申告，告其刑事傷害，再以民事請求判決離婚。若不想告刑事傷害，亦可直接以上開驗傷單或診對證明書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決離婚。在法院的判決認為「慣行毆打」雖未成重傷，以構成不堪同居的虐待，應視傷勢之輕重及身體情況而定。

　　所謂精神上的虐待，是指夫妻的一方對他方重大的污辱，例如：誣稱對方與人通姦，或公然污辱、或是逼妻為娼等，皆是屬於精神虐待。

　　一般人都認為一張驗傷單太少，二張又不夠，甚至有人問是不是七張才算數呢？事實上，虐待是否達到不堪同居的程度，應該就雙方共同生活的全盤情況加以觀察，不能拘泥於毆打次數的多寡，或受傷輕重的不同做為唯一判斷的標準。所以，在舉證上，雙方共同生活的全貌也是法院判定的重點，忽略不得。最高法院亦曾認為「究竟有無此種虐待，須從夫妻之一方對待他方，是否處於誠摯基礎所為觀察。此懲治基礎若未動搖，擇偶有勃谿，固難位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若以動搖，則不能以毆打次數不多之故即謂非不堪同居之虐待。」

雯雯，妳的狀況正是典型的婚姻暴力，妳應該趕快採取具體行動，除了驗傷單外，如果你可以取得先生毆打妳的證明，如悔過書，談判的錄音帶、或是鄰居、朋友、同事的見證等，都是證明先生施暴的有力證據。

４、虐待或受他方直系尊親屬之虐待：





我帶著喜悅的心情舉行了婚禮，第二天依習俗和夫家一家人一同回娘家吃

回門酒。沒想到再過馬路時，公公不慎被車撞傷，從此癱瘓，原來的喜事，因此事件讓大家愁雲慘霧轉為悲傷，我也跌入萬劫不復之境。公公日常生活的一切瑣事全落在我一人身上，我雖毫無怨言，可是婆婆對我的付出不但視而不見，還人前人後派我的不是，說我是倒楣鬼、掃把星，才一嫁入夫家便剋了公公。這一切我都忍下來，沒想到公公一死，我的日子更難過了，守靈時，婆婆一在要趕我出門，罵得是更難聽，我已經無法在忍受婆婆這樣對待我，我的生活該怎麼過下去呢？

　化名孝順的阿足

　　以此款請求離婚，大多是因為大家庭制度下所衍生出來的問題，所以只適用同居之直系尊親屬，但請求離婚之人，仍限於夫或妻之一方，其值係尊親屬不得代替。

　　所謂直系尊親屬，是指己身（或配偶）所從出的親屬，如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同時，也包括直系姻親尊親屬在內（如繼父母），但很多案例是被夫的兄弟姊妹虐待，那就不能以此條款來訴請離婚。

　　而且直系尊親屬必須是與夫妻共同生活在一起，並因虐待或受虐待以達不堪共同生活的程度，才能夠成本款離婚原因，如果夫妻未與對方的直系尊親屬共同生活，縱然有虐待或被虐待的事實，也不可以依本款規定請求離婚。

　　因為受到傳統文化的影響，所以在判例上也有不同的解說，例如：媳婦因細故而毆打翁婆會被認定為「以下犯上」有違人倫的行為，這就達到不堪共同生活的標準。相反的，如果是翁婆毆打媳婦，則不被認定是以達不堪共同生活的程度，因為家庭倫理觀念認為順從、忍耐、是身為媳婦者應有的美德。但是，唉…

　孝順的阿足，對於妳婆婆和妳生活的情形，以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事實，如果妳先生支持妳，願一般出來自成一個小家庭，是一個解決方式，若他不支持妳，而妳亦想離婚，則妳應該蒐集妳婆婆語言虐待或動手毆打的相關人證或物證，以此來訴請離婚。

５、惡意遺棄：

　　他就扔下這麼一句「不適應家庭生活」就走了，丟下了我和三個孩子，也沒對我們交代什麼，也不管我和孩子的生活怎麼過。他是自由了，婚姻對他毫無約束，可是我呢？他可以不要孩子，我不能不要。咬著牙過日子已經一年了，孩子很能體諒我這個母親的辛勞，我們的日子也漸漸地上了軌道，沒有他我們一樣過得很好。這種沒有責任感的男人，和他還維持著“夫妻之名”是我的恥辱，請問我該怎麼離掉這樣的婚姻？

　　　　　　　　　　　　　　　　　　　　　　　　　　　　　化名懊惱的蘭蘭

　民法第一００一條前段規定，夫妻互婦同居之義務，同法第一一一六條之一前段規定，夫妻互婦撫養之義務。「遺棄」是指同居或撫養兩種義務的不履行，或是其中一項義務的不履行的意思。在民法上「惡意」是指「故意」或「害意」的意思。也就是當事人積極的想使遺棄的效果發生，例如：拒絕同居，就是惡意遺棄的主觀要件。

　　「惡意遺棄」必須符合二個要件：一、個官上有違背同居的事實。二、主觀上有拒絕同居的企圖。夫妻一方若要以此條款請求離婚，必須要符合「惡意遺棄」以及「在繼續狀態中」兩個要件，才可以構成請求離婚的條件。如果只是短暫的離開，就不構成惡意遺棄。目前對於丈夫離家可以到法院請求要丈夫履行同居的義務，同時也可請求支付生活費用。如果放夫不回來居住或不負撫養的義務就夠成了惡意遺棄，這是惡意遺棄的客觀要件之一，可以此款請求離婚。



６、意圖殺害他方：

　我的先生遊手好閒、不愛工作，家計一切全由我一人負擔。偏偏他又染上賭博的毛病，每次債主上門要錢，為免孩子受驚嚇，我也就默默的帶他償還了賭債。但畢竟我的收入是有限的，維持這一家子的開銷已是十分的困難，實在很難再為他償債。有一回他又去賭了，輸了前不甘心，回來就向我要錢去翻本，我拿不出前來，他就動手打我，甚至去廚房拿菜刀，嘴裡還直罵「不給老子錢，老子砍了妳」，我驚嚇之餘，四處藏躲並大喊救命，幸虧鄰居幫忙奪下了刀子，不然我恐怕已沒命了，這樣的婚姻以不再讓我留戀，請問我開如何解決？

　　　　　　　　　　　　　　　　　　　　　　　　　　　　　化名帶傷的曉茹

妻是為了共同生活，相互扶持而結合的。如果夫妻之中有一方竟然想要殺害對方，這樣的夫妻情義已絕，沒有必要繼續維持這樣的婚姻關係。所謂「意圖殺害對方」，是指夫妻之一方有殺害他方的意思，他方就可以請求裁判離婚。所以，如果夫妻一方有殺人的意思，並且殺傷了對方，就範了殺人未遂罪；或者動手要殺，但是沒有殺到；或者買好了凶器準備殺害對方、毒死對方；或是找別人來動手殺人，這些都可以算是「意圖殺害對方」[

　曉茹，妳的先生都已經把刀子亮出來，同時也砍傷了妳，如果不是鄰居解圍，後果真是不堪想像，這樣的事實就足以證明先生有殺害妻子的意圖，所以，在刑法上妳先生已經構成「殺人未遂」與「預備殺人」的罪名，不論意圖殺害配偶的那一個人，是否被法院起訴或判刑，配偶之他方都可以提起裁判離婚的請求。

　

７、不治之惡疾：

　　我的先生常藉口「談生意要應酬」，所以在外面吃吃喝喝、出入聲色場所成了工作的重要部分。當然免不了的，他也曾得過性病、花柳病．．等，雖然讓他進出醫院無數次，但仍不改此習。每次告誡他，他都回我「女人家，妳懂什麼！」。我也實在管不了他在外面的行為，但有一次在無意間聽到他和別人談話的內容，發現他得到愛滋病（ＡＩＤＳ），我真怕我和孩子被他感染，基於我保護我自己和孩子的權利，我是不是可以請求法院讓我麼離婚呢？　　　　　　　　　　　　　　　　　　　　　　　　　　　　  ...</description>
			<category>Law 法律常識</category>
			<pubDate>Wed, 27 May 2009 07:49:48 GMT</pubDate>
			<comments>http://ilissaforum.forumotion.net/forum-f13/topic-t233.htm#366</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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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如何和平離婚-1</title>
			<link>http://ilissaforum.forumotion.net/forum-f13/topic-t232.htm</link>
			<dc:creator>洩停瘋</dc:creator>
			<description>



-序-

在離婚率節節升高的此時，婦女新知竟然要出逃家手冊－離婚篇，難道是要將離婚率在推向新高，難道適應了那些攻擊婦運人士所言，台灣本無問題，都是這些女權份子愛鬧事，惹出來的。



　　我們說：這真是笑話！

　　台灣的離婚率反應的不過是台灣的婚姻品質現狀，婚姻出了問題就應該及時尋求解決，離婚不過是其中一個法律上規定的解決方法，也是人們在尋求改善生活品質的一種方式。

　　在婦女新知所開辦的民法諮詢熱線中，我們每天均接到十通以上的電話，一年下來數千通，訴說她在婚姻內的痛苦，希望我們提供法律上的諮詢，解決她們的切身之痛。離婚，正是她們的一個選擇。其實，選擇離婚，雖然是希望脫離痛苦不堪的婚姻，但同時他們亦承受著面對離婚時社會上的各種責難、心理的負擔與壓力。

　　出版一本指導婦女離婚的手冊，我們認為是刻不容緩，因為讓不堪忍受婚姻痛苦的女性，推離不了那重重枷鎖的「家庭」，到底是為了什麼？要顧全的到底應該是每個人追求脫離痛苦的權利，還是一味顧全這個以復為尊的「家」

。

　　我們誠摯地希望《女人完全逃家手冊－離婚篇》，能夠提供女人一些支持力量，鼓勵並滋養他們獨立生活，追求完滿人生的心願。-前言-女人逃婚



　　婚姻必須是建立在互相尊重、共享權利、共盡義務的條件上，否則，一個獨尊男性（夫）的婚姻體制，女人的生路只有拒絕婚姻或是逃離婚姻。

　　透過民法諮詢熱線來求助的婦女，半數以上都在詢問「如何離婚」的問題

。透過電話，我們聽著這些境遇不同的婦女，訴說著他們個別的故事，令人感嘆的是，他們竟然都面臨著相同的婚姻困境。在回答問題的同時，我們的心中只有一個想法：不公的法律必須立即修正，婚姻中的女人處境必須改變。

　　想要離婚的婦女並不是特例，這些女人的處境是父權社會下的時代產物，同樣的劇碼，每天都在個別家庭中上演著。當我們面對婚姻、家庭內所隱含的各種權利不均、不公佈意的婚姻現狀，我們必須正是男女不同的社會處境，對婚姻家庭的不同想像。

　　在台灣，人們循著這會禮俗、文化環境、甚至父母期望、同儕壓力而結婚

。一旦進入婚姻，問題便接續而來。對女人而言，最大的問題根源來自於法律規範的不公平，當女人進入婚姻，她作為「人」的基本權利立即喪失，成為夫的附屬品，不具有住所、姓氏、財產、子女監護的自由權，更荒謬的是，女人聯主動結束這種附庸關係的權利也沒有。

　　先生外遇、婚姻暴力、精神虐待、不顧家，稱這家的重擔的婦女，再也不勝負荷了，這些飽嚐婚姻苦果的婦女，也並非一開始就想要離婚，她們也曾眷戀愛情的甜蜜；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一心巴望先生改變，有回頭的一天。當她克服了心理的痛苦，決定離婚時，她才發現她已陷入離不了婚的困境中。在一切講求實質證據的司法系統下，想要裁判離婚，就必須符合法定要件，蒐集足夠的證據。要符合「不堪同居之虐待」要件，就要有六個月內的驗傷單；要告先生與人通姦，還必須會同管區警察抓姦在床。這種種不容易取的的證據，只說明了一個事實；現行法律是父權的幫兇，阻止女人逃離家門。

　　女人決定離婚、決定逃家，是女人決定離開深陷其中的絕境，讓自己走出一條生路。[size=16]-離婚方式-



　　我國的離婚方式有二種：一種是兩院離婚、一種是裁判離婚。

（１）兩願離婚

　　　　兩願離婚就是協議離婚，試紙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經過雙方協議，談妥離婚的各項條件，例如：夫妻財產、子女監護權、子女探視權…等，同時備有離婚協議書，上面載明雙方之離婚協議，並有確實知悉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的二人以上之成年證人，在夫妻雙方簽妥離婚協議書後，二人一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登記完成後離婚才生效力。  ...</description>
			<category>Law 法律常識</category>
			<pubDate>Wed, 27 May 2009 07:25:06 GMT</pubDate>
			<comments>http://ilissaforum.forumotion.net/forum-f13/topic-t232.htm#365</comments>
			<guid>http://ilissaforum.forumotion.net/forum-f13/topic-t232.htm</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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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遺產繼承資格</title>
			<link>http://ilissaforum.forumotion.net/forum-f13/topic-t231.htm</link>
			<dc:creator>洩停瘋</dc:creator>
			<description>一般來說,如果沒有特別立訂遺囑的話

依民法規定如下: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所以如果你外公還在的話

外公就與五名子女平分外婆的遺產

民法規定如下: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配偶之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譬如你母親已經過世,但你們姐妹有代位繼承的資格(也就是代替你媽繼承)

民法規定如下: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代位繼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直系血親卑親屬就是你們姐妹)







但如果你外婆有立遺囑了,也許不分給你們之類的

至少你們還能要到特留分(也就是法律規定一定要分給你們的遺產比例)

民法規定如下: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特留分之決定）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不過並不是有以上資格就一定能繼承

如果有下列情形也可能會喪失繼承權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基本上你們是有資格代替母親繼承外婆的遺產

但只是你們姐妹只能平分你媽媽那一份

並不會因為你們姐妹有很多個就多分一份

因為你們是代替你母親繼承

你們姐妹在平均分配母親可以繼承的那份

Ex:

外婆遺產扣掉稅及債務後還剩120萬

外公還健在的話就與五子女平分

也就是六人平分120萬

一人20萬

你們姐妹在平分媽媽那份



如果外公已經不在了

那就是五名子女平分120萬

一人14萬

你們姐妹在平分  ...</description>
			<category>Law 法律常識</category>
			<pubDate>Wed, 27 May 2009 07:08:11 GMT</pubDate>
			<comments>http://ilissaforum.forumotion.net/forum-f13/topic-t231.htm#364</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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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證信函如何寫？</title>
			<link>http://ilissaforum.forumotion.net/forum-f13/topic-t229.htm</link>
			<dc:creator>洩停瘋</dc:creator>
			<description>○○○先生大鑒：

台端於民國○○年○月○日因購買公司配股，向本人借用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圓整，借款由○○市○○郵局(銀行)本人帳戶匯出，當時言明股票上市後立即賣出，所獲利潤與本人均分。熟料台端借錢後卻一直避不見面，造成本人無謂之損失及莫大的困擾！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為避免爾後發生法律糾紛，本人特以存證信函  ...</description>
			<category>Law 法律常識</category>
			<pubDate>Wed, 27 May 2009 07:00:49 GMT</pubDate>
			<comments>http://ilissaforum.forumotion.net/forum-f13/topic-t229.htm#362</comments>
			<guid>http://ilissaforum.forumotion.net/forum-f13/topic-t229.htm</guid>
		</item>
		<item>
			<title>離婚的必備要件 PS：民法條文過多所以簡略解答！</title>
			<link>http://ilissaforum.forumotion.net/forum-f13/topic-t158.htm</link>
			<dc:creator>洩停瘋</dc:creator>
			<description>台灣離婚方式分為兩種：一是協議離婚，一是判決離婚



協議離婚就是你們夫妻兩個，自己協議要怎麼離，小孩子與財產協議好如何分配，兩人互簽離婚協議書，然後到戶政事務所去辦理登記就好了，記得協議書上要有兩個正人簽章喔！



判決離婚，當一方不願意離婚時，就要走上法院判決離婚了，台灣法律有規定離婚的要件，只要有符合要件，且能舉證，一般都會判准離婚。



離婚要件如下：

民法第1052條：夫妻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description>
			<category>Law 法律常識</category>
			<pubDate>Sat, 22 Nov 2008 17:39:34 GMT</pubDate>
			<comments>http://ilissaforum.forumotion.net/forum-f13/topic-t158.htm#256</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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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商事法 有價証卷授權支票授權界定 親子篇◎</title>
			<link>http://ilissaforum.forumotion.net/forum-f13/topic-t81.htm</link>
			<dc:creator>邪</dc:creator>
			<description>題目：A君得其母親之同意，以母親之名義在某銀行設立支票存款帳戶，母親死亡後，A君仍持母親之印鑑填寫申領空白支票，向銀行請領空白支票簿，繼續簽發母親支票。

問題：事實所述，母親死亡後，A君繼續以母親之名義簽發支票。試問A君是否應負偽造証罪?

-----------------------------------------------------------------------------------------------------------------------



母親在生前，授權A君以以名義簽發支票，故母親此時並沒有偽造有價證券的問題，所以不構成犯罪。





但是當母親死亡以後，母親並不能再授權A君簽發支票，故A君明知母親已經死亡，仍以母親之名義簽發支票，當然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名。



在實務上簽發支票之行為，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





此時，可參考刑法第201條第1項規定。



如果要更深一層的討論，就可以將刑法總則的犯罪構成要件、及犯罪之一般要件加以敘述，例如：犯罪需要有一般要件：

責任條件、責任能力、阻卻違法等，以及構成刑法分則的構成要件該當性等加以討論。 </description>
			<category>Law 法律常識</category>
			<pubDate>Wed, 29 Oct 2008 12:52:01 GMT</pubDate>
			<comments>http://ilissaforum.forumotion.net/forum-f13/topic-t81.htm#117</comments>
			<guid>http://ilissaforum.forumotion.net/forum-f13/topic-t81.htm</guid>
		</item>
		<item>
			<title>☆(台灣)法拍屋被第三人佔有怎辦???☆</title>
			<link>http://ilissaforum.forumotion.net/forum-f13/topic-t80.htm</link>
			<dc:creator>邪</dc:creator>
			<description>A君標到的一棟房屋有一批看起來很像兄弟的人佔據，她們說前屋主欠她們一百多萬要我拿五十萬解決否則要把裡面的裝潢拆走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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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評司法院「剋蟑方案」

最近司法院為了改革法院執行處落實執行功能，有效保障債權人及拍定人



，特別由司法院頒布「提示法院拍賣不動產執行點交改進事項」（以下簡稱改



進事項），此項被新聞界比喻為「剋蟑方案」。為伸張公權力，使司法之執行



，真正得到人民信賴，作法的確令人喝采，然而有些規定僅限於宣示作用，或



再次重申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是否能發揮功效?實在有待考驗，茲舉其要點簡



介如後．



一、查明使用狀況，詳載於查封筆錄．



此項規定。在強制執行法中已定有明文，充其量僅促使執行處注意，尤其



對查封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持分）應記載債務人現在占有狀況，以改進以往



記載不詳，或語焉不明之陋習，因此爾後使用狀況，較易從查封筆錄中發現。





二、使用不明，應儲量查明後再予拍賣．



往常在執行查封時，遇債務人不在場或因其他情事，致未能為該不動產占



有使用情形的調查及記載（例如空屋），是以經常會在拍賣公告記載「使用不



明」：而讓投標人一頭霧水不知如何取捨，為杜絕此項弊端，特別強調執行法



官應儘速訊問債務人，或至現場復勘或以其他方法查明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情形



，否則不宜率行拍賣，以使投標人便於掌握使用狀況，以決定是否投標。





三、是否點交，應詳載於拍賣公告．



過去法院執行處，在辦理拍賣不動產的公告上，對拍定後不點交者，固然



會在公告內載明，但對於可點交者，為了保留抗辯，往往隻字未提，致投標人



無所適從，雖然部份法院已有改善，但仍嫌不一致，所以再次重申，凡拍賣之



不動產，查封時為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占有輔助人（例如家長、家屬、受僱人、



代理人等為債務人占有之人）占有者，應於拍賣公告載明「拍定後可以點交」，



如查封時為第三人占有，依法不能點交者，則應詳載占有之原因，及依法不能



點交之事由，不得概括性記載：「占有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以徹



底改善以往執行處不負責的公告方式。即使是查封不動產應有部分，也應分別



就債就至債務人佔有現況載明在拍賣公告，並在拍定後依現實點交，如債務人無



現實占有部分或其他事由，也應在公告上將事由記載明確，不得泛稱：「拍賣



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以糾正執行處過去一筆帶過的慣式用語。





四、嚴格執行點交，債務人在不甘心不動產道查封拍賣，而面臨點交解除占有的命運，經常會



有查封後移轉為第三人占有，或債務人未依租賃契約交付不動產予承租人，竟



由承租人於查封後，持租賃契約聲明異議主張不得點交。此種情形，在在造成



執行程序嚴重妨礙，為了貿徹執行效果，特別規定執行法官只要查明查封時是



債務人占有，第三人一切異議均應駁回，不因第三人聲明異議，即為了避免困



擾，而不予點交，致影響點交工作。





五、執行法院應發揮職務告發犯罪之功能．



對於第三人「竊占執行標的物」、「恐嚇勒索投標人、得標人」、「偽造



借據、租約」、「債務人受點交復占有該不動產」、「或其他犯罪嫌疑」，一



方面阻礙執行工作，他方面社會秩序也會嚴重破壞，因此特別規定執行法官應



摒除自掃門前雪之觀念，勇於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公務員執行



職務知有犯罪嫌疑應予告發」，將有犯罪嫌疑之人移送地檢署偵辦，以遏止歪



風滋生。影響司法威信。





以上是改進事項的主要內容，充份顯示司法院改革現行執行法院存在已久



弊端的決心，然而「改進事項」在法的位階上，僅屬內部行政命令：指導性質



多於創設意義，是否能落實改善現行點交工作的障礙，還要端看執行法院第一



線作業的執行法官的態度，如果因執行法官，遲疑了點交工作，甚至於拍費公



告未能儘如改進事項規定，當然就大大抹煞了「改進事項」意義，這些都是有



待事實證明，且讓我們拭目以待!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description>
			<category>Law 法律常識</category>
			<pubDate>Wed, 29 Oct 2008 12:40:54 GMT</pubDate>
			<comments>http://ilissaforum.forumotion.net/forum-f13/topic-t80.htm#116</comments>
			<guid>http://ilissaforum.forumotion.net/forum-f13/topic-t80.htm</guid>
		</item>
		<item>
			<title>㊣商事法-1.什麼是平行線支票? 用意?有分成哪種平行線支票?㊣</title>
			<link>http://ilissaforum.forumotion.net/forum-f13/topic-t83.htm</link>
			<dc:creator>邪</dc:creator>
			<description>1.什麼是平行線支票? 用意?有分成哪種平行線支票?那功能是什麼呢?

2.票據有哪幾種?相同點和不同點?

3.票據是見票即付，那支票是見票即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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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什麼是平行線支票?

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



1-2用意

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



1-3有分成哪種平行線支票?

普通平行線支票

特別平行線支票



1-4功能

普通平行線支票--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

特別平行線支票--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應存入其在該特定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2.票據有哪幾種?相同點和不同點?

2-1票據的種類

1、匯票：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在指定到期日內無條件給付，並委託指定之付款人給付受款人。

2、本票：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在指定到期日內由自己無條件給付受款人。

3、支票：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在指定到期日內無條件給付，並委託財政部所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金融機關支付票款，包括：  ...</description>
			<category>Law 法律常識</category>
			<pubDate>Wed, 29 Oct 2008 13:04:25 GMT</pubDate>
			<comments>http://ilissaforum.forumotion.net/forum-f13/topic-t83.htm#119</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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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商事法-何謂平行支票？及背書轉讓？㊣</title>
			<link>http://ilissaforum.forumotion.net/forum-f13/topic-t82.htm</link>
			<dc:creator>邪</dc:creator>
			<description>1. 何謂平行支票 其種類？ 效力？



2. 試述背書轉讓方式為何？塗銷背書與背書連續之關係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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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支票在正面劃二道平行線之意涵為何----



1、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



2、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付款人僅得對特定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但該特定金融業者為執票人時，得以其他金融業者為被背書人，背書後委託其取款。



3、劃平行線支票之執票人，如非金融業者，應將該項支票存入其在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4、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應存入其在該特定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5、劃平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視為平行線之撤銷。但支票經背書轉讓者，不在此限。





票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是何意？有何效果？



查支票係流通證券，執票人得隨時讓與票據，惟票據債務人為保留對抗執票人之權利（票據法第十三條反面解釋），得限制票據之轉讓，依票據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準用同法第三十條規定：「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仍得依背書而轉讓之。但禁止轉讓者，對於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匯票之人，不負責任。」故發票人於票面記載受款人及「禁止背書轉讓」或同義字樣，執票人即不得將該票據再行轉讓他人；背書人於轉讓票據時為「禁止背書轉讓」或同義字樣之記載後讓與者，票據受讓人雖得再行轉讓票據，然次受讓人與其後手對於為禁止轉讓記載之前手，即不得行使追索權。



然在實務上，通常可見者為發票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至於背書人為此項記載者並不多見。此外，因發票人與付款銀行間屬委任關係，發票人既已明白指定受款人且不欲受款人轉讓該支票，則付款銀行只能將票款付給受款人，倘付款銀行將款項付給受款人以外之人，即屬違反委任關係，若因此造成發票人之損害，自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description>
			<category>Law 法律常識</category>
			<pubDate>Wed, 29 Oct 2008 12:57:53 GMT</pubDate>
			<comments>http://ilissaforum.forumotion.net/forum-f13/topic-t82.htm#118</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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